《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作合同准则,清晰劳作合同两边当事人的权力和职责,保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开展调和安稳的劳作联系,拟定本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修订经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经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的决议》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经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正如下: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正为:“运营劳务差遣事务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事务相适应的固定的运营场所和设备;
“(三)有契合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劳务差遣管理准则;
“(四)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
“运营劳务差遣事务,应当向劳作行政部门依法请求行政答应;经答应的,依法处理相应的公司挂号。未经答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营劳务差遣事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正为:“被差遣劳作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作者同工同酬的权力。用工单位应当依照同工同酬准则,对被差遣劳作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作者施行相同的劳作报酬分配方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作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许附近岗位劳作者的劳作报酬承认。
“劳务差遣单位与被差遣劳作者缔结的劳作合同和与用工单位缔结的劳务差遣协议,载明或许约好的向被差遣劳作者付出的劳作报酬应当契合前款规则。”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正为:“劳作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根本用工方式。劳务差遣用工是弥补方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许代替性的作业岗位上施行。
“前款规则的临时性作业岗位是指存续时刻不超越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作业岗位是指为主营事务岗位供给服务的非主营事务岗位;代替性作业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作者因脱产学习、度假等原因无法作业的必定时刻内,能够由其他劳作者代替作业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差遣用工数量,超越其用工总量规则的份额,详细份额由国务院劳作行政部门规则。”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正为:“违背本法规则,未经答应,私行运营劳务差遣事务的,由劳作行政部门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能够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差遣单位、用工单位违背本法有关劳务差遣规则的,由劳作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规范处以罚款,对劳务差遣单位,吊销其劳务差遣事务运营答应证。用工单位给被差遣劳作者形成损害的,劳务差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当连带
补偿职责。”
本决议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决议发布前已依法缔结的劳作合同和劳务差遣协议持续实施至期限届满,可是劳作合同和劳务差遣协议的内容不契合本决议关于依照同工同酬准则施行相同的劳作报酬分配方法的规则的,应当依照本决议进行调整;本决议施行前运营劳务差遣事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议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获得行政答应并处理公司改变挂号,方可运营新的劳务差遣事务。详细方法由国务院劳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依据本决议作相应修正,从头发布。
2内容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作合同准则,清晰劳作合同两边当事人的权力和职责,保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开展调和安稳的劳作联系,拟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别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缔结、实施、改变、革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树立劳作联系的劳作者,缔结、实施、改变、革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依照本法实施。
第三条 缔结劳作合同,应当遵从合法、公正、相等自愿、洽谈一致、诚实信用的准则。
依法缔结的劳作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应当实施劳作合同约好的职责。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树立和完善劳作规章准则,保证劳作者享有劳作权力、实施劳作职责。
用人单位在拟定、修正或许决议有关劳作报酬、作业时刻、歇息度假、劳作安全卫生、稳妥福利、员工训练、劳作纪律以及劳作定额管理等直接触及劳作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准则或许严重事项时,应当经员工代表大会或许整体员工评论,提出计划和定见,与工会或许员工代表相等洽谈承认。
在规章准则和严重事项决议施行过程中,工会或许员工以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经过洽谈予以修正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触及劳作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准则和严重事项决议公示,或许奉告劳作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作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树立健全和谐劳作联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处理有关劳作联系的严重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协助、辅导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缔结和实施劳作合同,并与用人单位树立团体洽谈机制,保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
缔结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用人单位应当树立员工名册备检。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时,应当照实奉告劳作者作业内容、作业条件、作业地址、作业损害、安全出产状况、劳作报酬,以及劳作者要求了解的其他状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作者与劳作合同直接相关的根本状况,劳作者应当照实阐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不得扣押劳作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作者供给担保或许以其他名义向劳作者收取资产。
第十条 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
已树立劳作联系,未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用工前缔结劳作合同的,劳作联系自用工之日起树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与劳作者约好的劳作报酬不清晰的,新招用的劳作者的劳作报酬依照团体合同规则的规范实施;没有团体合同或许团体合同未规则的,施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作合同分为固定时限劳作合同、无固定时限劳作合同和以完结必定作业任务为期限的劳作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时限劳作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合同停止时刻的劳作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洽谈一致,能够缔结固定时限劳作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时限劳作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无承认停止时刻的劳作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洽谈一致,能够缔结无固定时限劳作合同。有下列景象之一,劳作者提出或许赞同续订、缔结劳作合同的,除劳作者提出缔结固定时限劳作合同外,应当缔结无固定时限劳作合同:
(一)劳作者在该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度施行劳作合同准则或许
国有企业改制从头缔结劳作合一起,劳作者在该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十年的;
(三)接连缔结二次固定时限劳作合同,且劳作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则的景象,续订劳作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已缔结无固定时限劳作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结必定作业任务为期限的劳作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以某项作业的完结为合同期限的劳作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洽谈一致,能够缔结以完结必定作业任务为期限的劳作合同。
第十六条 劳作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洽谈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劳作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许盖章收效。
劳作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作合同应当具有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称号、居处和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负责人;
(二)劳作者的
名字、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许其他有用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作合同期限;
(四)作业内容和作业地址;
(五)作业时刻和歇息度假;
(六)劳作报酬;
(七)社会稳妥;
(八)劳作保护、劳作条件和作业损害防护;
(九)法令、法规规则应当归入劳作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作合同除前款规则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作者能够约好试用期、训练、保存隐秘、弥补稳妥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作合同对劳作报酬和劳作条件等规范约好不清晰,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作者能够从头洽谈;洽谈不成的,适用团体合同规则;没有团体合同或许团体合同未规则劳作报酬的,施行同工同酬;没有团体合同或许团体合同未规则劳作条件等规范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则。
第十九条 劳作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一个月;劳作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时限和无固定时限的劳作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越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作者只能约好一次试用期。
以完结必定作业任务为期限的劳作合同或许劳作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好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作合同期限内。劳作合同仅约好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作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作者在试用期的薪酬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等级低薪酬或许劳作合同约好薪酬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薪酬规范。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作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则的景象外,用人单位不得革除劳作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革除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阐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作者供给专项训练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训练的,能够与该劳作者缔结协议,约好服务期。
劳作者违背服务期约好的,应当依照约好向用人单位付出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越用人单位供给的训练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作者付出的违约金不得超越服务期没有实施部分所应分摊的训练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服务期的,不影响依照正常的薪酬调整机制进步劳作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作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能够在劳作合同中约好保存用人单位的商业隐秘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职责的劳作者,用人单位能够在劳作合同或许保密协议中与劳作者约好竞业约束条款,并约好在革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后,在竞业约束期限内按月给予劳作者经济补偿。劳作者违背竞业约束约好的,应当依照约好向用人单位付出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约束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档管理人员、高档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职责的人员。竞业约束的规模、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竞业约束的约好不得违背法令、法规的规则。
在革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后,前款规则的人员到与本单位出产或许运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事务的有竞赛联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许自己开业出产或许运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事务的竞业约束期限,不得超越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 和第二十三条 规则的景象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作者约好由劳作者承当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作
合同无效或许部分无效:
(一)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实在意思的状况下缔结或许改变劳作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革除自己的法定职责、扫除劳作者权力的;
(三)违背法令、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则的。
对劳作合同的无效或许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作争议裁定组织或许人民法院承认。
第二十七条 劳作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能的,其他部分依然有用。
第二十八条 劳作合同被承认无效,劳作者已付出劳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作者付出劳作报酬。劳作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许附近岗位劳作者的劳作报酬承认。
实施和改变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应当依照劳作合同的约好,全面实施各自的职责。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作合同约好和国家规则,向劳作者及时足额付出劳作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许未足额付出劳作报酬的,劳作者能够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请求付出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宣布付出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实施劳作定额规范,不得逼迫或许变相逼迫劳作者加班。用人单位组织加班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向劳作者付出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作者回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背劳作合同。
劳作者对损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作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指控。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改变称号、法定代表人、首要负责人或许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作合同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作兼并或许分立等状况,原劳作合同持续有用,劳作合同由继承其权力和职责的用人单位持续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