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业期间的营业利润损失国家应予赔偿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13 10:39浏览量:591
案情简介:2001年9月,王书在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运营冷饮的运营执照,确认其运营地址为某市汽车站站口第一个货摊,2002年5月10日,汽车站站口第二个货摊运营报刊的郭军侵吞了王书的货摊,两人发生争执,同日上午,某区工商局所属的人民路工商所处理此胶葛时,责令王书、郭军中止运营,并扣缴了两边的运营执照。5月20日,在胶葛未处理情况下,人民路工商所发还了郭军的运营执照,邓仍将王书的运营执照拘留,王书多次要求工商所处理胶葛,偿还执照,均无成果,遂向区工商局请求处理。5月28日,区工商局决议将王书的运营地址调到另一处,五书不服该处理决议,工商局亦未偿还其运营执照。2002年6月10日,五书以某区工商局违法扣缴其运营执照为由,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发还运营执照,并补偿因歇业1个月的运营赢利丢失1500元,货摊租赁费500元,因中止使已制造好冷饮未能售出而形成的丢失89元。法院判定:法院以工商局扣缴原告的运营执照既无现实根据,也无法律根据,其行政行为违法应予返销,偿还原告的运营执照。另补偿由此形成原告的丢失货摊费和饮料费589元,驳回原告要求补偿运营赢利丢失1500元。律师剖析:本案中原告合法运营,其货摊被侵吞,被告应还其公平,但被告却违法扣压原告的运营执照,所以此详细行政行为是违法的,应予返销,由此给原告形成的丢失,根据《国家补偿法》应予补偿。但根据《国家补偿法》28条6款规则:撤消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歇业的,补偿停产歇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由此可知,依照我甸现在的国家补偿制度,只赔直接丢失,而不赔直接丢失,所以王书的运营赢利丢失没有得到法院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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