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侵犯知识产权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18 12:52浏览量:2276
【案情】
某石材公司是通过工商部门赞同建立的企业法人,其将承揽的大理石干挂工程转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马某,马某招用别某从事该工程的钢结构焊接作业,未与别某签定劳作合同。某日别某下班途中遭受事故身亡,别某之妻诉至法院,要求承认别某与某石材公司存在现实劳作联系。
【不合】
针对该案,存在两种不同的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别某与石材公司不存劳作联系。因为别某是案外人马某招用的职工,石材公司并不知情,也没有授权或授意让其招用别某,并且石材公司与别某未签定劳作合同,不属于劳作法调整领域。
另一种定见以为,别某与石材公司存在现实劳作联系,马某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与别某不能构成劳作联系,而石材公司具有用工主体资格,虽与别某未签定劳作合同,但也构成现实劳作联系。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二条规则,用人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别经济安排、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安排。马某作为实践施工人,没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布的个别工商户营业执照,不属于劳作合同法规则的用人单位,故马某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不宜确定其与别某构成劳作联系。
2、《劳作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告诉》第四条规则,修建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事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安排或自然人,对该安排或自然人招用的劳作者,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当用工主体职责。某石材公司为经工商行政机关依法挂号的企业法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其将承揽的工程转包给不具有相应修建施工资质条件以及用工主体资格的马某,依据上述规则,应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即某石材公司承当用工主体职责。
综上,别某与某石材公司存在劳作联系。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