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以权利人丢失确认
补偿数额应当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查询组织作出剖析陈述作为权利人提出危害的现实依据,侵权获利核算办法及侵权获利为负时的补偿可参照其他办法,应参照的专利运用答应费应依据合法合理性检查,法定补偿时应将侵权人的诚信度作为裁夺要素,部件专利、直接侵权、出售者等几种特殊状况中的补偿职责确认应区别对待。
【关键词】丢失获利核算、侵权人诚信度、数种状况的补偿。
专利权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意图首要在于阻止侵权,并取得危害补偿。现行法令对专利侵权的补偿准则、补偿规模和补偿额的核算办法均作了较为翔实的规则。我国专利侵权补偿选用的是全面补偿准则,即侵权人的补偿以其侵权行为所形成的产业丢失为规范,不管侵权人片面差错程度,亦不管侵权人是否受过刑事、行政处罚,由侵权人承当悉数职责。这一补偿准则排除了对侵权人实施惩罚性补偿,亦称“填平准则”。侵权人的补偿规模包含权利人的直接丢失和直接丢失,即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形成权利人受损的商场利益,包含其为查询、阻止侵权而开销的合理费用,然后排除了精力危害补偿。专利侵权补偿数额有以下几种核算办法:1、权利人因被侵权所遭到的丢失;2、侵权人因侵权所取得的利益;3、专利答应运用费的1-3倍;4、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5、不超越人民币50万元的补偿数额。在适用次序方面,权利人可以就权利人丢失或侵权获利两种核算办法中作出挑选,在该两种核算办法均难以确认补偿数额的前提下,适用参照专利答应运用费的办法;在无法参照的状况下,则适用法定补偿。尽管现行《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则已较翔实,可是因为专利归于智力创造效果,是一种无形产业,其危害成果的不易确认性以及案情的杂乱多样,使得对专利权的危害补偿不可能简略齐截,所以怎么核算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危害补偿额一直是司法审判作业的难点之一,在审判实践中依然呈现许多扎手的问题。
一、关于几种补偿额核算办法在实践中的运用
1、关于权利人丢失的确认
依据法令规则,权利人丢失可以依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形成出售量削减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赢利所得之积核算。权利人出售量削减的总数难以确认的,侵权产品在商场上出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赢利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遭到的丢失。
现实上,权利人往往难以举证证明因侵权形成出售量削减的总数,该现实的依据首要来源于权利人的财务陈述,其具有单独性,较易被否定。一起即使专利产品出售量削减的总数可以确认,其原因也并不一定完全是侵权行为形成,也可能是代替产品呈现、商场饱和度、专利产品自身的瑕疵、权利人专利产品的商场竞争力有限等其他原因形成。因而要考量因侵权形成销量削减的总数是一个十分杂乱的查询、剖析、核算进程,在审判实践中较难查实确定。此外,若权利人实践出售数量不是削减而是添加的,但其应添加的出售数量没有添加,是否亦可确定是丢失?笔者以为答案应是必定的。因为侵权产品占有专利产品的商场份额,使权利人本应到达的出售数量增长率未到达,也是权利人可以预期的实践丢失,应当归入恳求补偿的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