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离婚诉讼当事人不知道应到何处立案,或是因户口与寓居地不在同一地时,希望能就近申述,还有的当事人接到人民法院传票后,从未考虑到该法院是否对本案有统辖权……等等,这些问题,都涉及到
婚姻案子统辖权的问题。
关于诉讼来说,这是首要的要害一环,假如连统辖权都没有澄清,就有或许发生判定效能问题。婚姻案子属一般民事案子,其统辖依从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在此主要是论述原被告两边均系我国公民,且在国内有居处的状况。
首要谈谈地域统辖问题。
(一)原则性规则:由被告居处地统辖;被告居处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解说:公民的居处地是指公民的户籍地点地;公民的常常寓居地是指公民脱离居处地至申述时已接连寓居一年以上的当地)
(二)常常性的状况:夫妻一方脱离居处地超越一年,另一方申述离婚的案子,由原告居处地人民法院统辖。夫妻两边脱离居处地超越一年,一方申述离婚的案子,由被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没有常常寓居地的,由原告申述时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三)武士特殊状况:非武士对武士提出的离婚诉讼,假如武士一方为非文职武士,由原告居处地人民法院统辖,两边都是武士的,由被告居处地或许被告地点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四)户籍迁出后的状况: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没有落户,有常常寓居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统辖。没有常常寓居地,户籍迁出缺乏一年的,由其原户籍地点地人民法院统辖;超越一年的,由其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五)当事人被拘禁时:若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被拘禁,则一般状况下由原告居处地人民法院统辖,若两边当事人都被拘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居处地人民法院统辖。
以上谈到的是地域统辖,但实际上由于有些婚姻案子牵涉到切割产业标的较大,超越了基层人民法院受案规范,因此会归属到中级人民法院统辖。详细区分规范依各地区有所不同,如北京地区海淀区人民法院统辖产业争议标的不超越五百万元的离婚诉讼案子,在此标的以上则归中级人民法院统辖。
以上谈到的统辖,仅仅是一般的原则性规则,对此法院上还有一些特殊性规则,在此不逐个论述。其间关于涉外统辖的法律规则,在网站相关栏目还有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