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保证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05 04:19浏览量:2628

一、意义取保候审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对契合刑事诉讼法规则取保候审条件的违法嫌疑人决议取保候审时,责令违法嫌疑人为保证其不阻碍、不躲避刑事诉讼活动而交纳的必定数额的现金。
注:
1、对严峻暴力违法、团伙违法的主犯、惯犯、累犯以及其他罪过严峻、民愤大等或许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违法嫌疑人,不应当选用取保候审。
2、违法嫌疑人为盲、聋、哑人或许未成年人的,公安机关能够责令其法定代理人交纳保证金。
3、违法嫌疑人为单位的,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责任人员或许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决议取保候审时,能够责令该单位交纳保证金。
二、数额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则》(1999年08月04日施行)
1.1采纳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1.2归纳考虑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子的情节、性质,或许判处刑罚的轻重,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相等状况,确认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2、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则(施行日期:1997.01.15)
2.1保证金的数额,应当依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违法嫌疑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案子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或许判处刑罚的轻重等状况,归纳考虑确认。
2.2对经济违法、侵略产业违法或许其他形成产业损失的违法,能够按涉案数额或许直接产业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确认收取保证金的数额规范;
2.3对其他刑事违法,依据案子的不同状况,保证金的数额规范能够确认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依据不同类型案子的性质、社会危害性,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认本地区收取保证金的数额规范,以及需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批阅的数额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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