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
婚姻是相对于合法挂号的婚姻而言的,实际婚姻未经依法挂号,本质上归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国情,为了保持必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阔农村人口婚姻联系的安稳,国家对未处理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
同居日子的男女两边之间的联系有条件的予以认可,这就发生了实际婚姻这一概念。
1.实际婚姻的男女应无爱人,有爱人则成为实际重婚。
实际重婚:指前婚未免除,又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但未处理成婚挂号手续。只需两边揭露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虽未处理成婚挂号,也已构成重婚。
2.实际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意图和共同日子的方式。男女两边是否互以爱人相待是实际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联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差异。由于,全部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意图和共同日子的方式。
3.实际婚姻的男女两边具有揭露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又为周围的大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只内涵具有夫妻日子的全部内容,在外部方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供认的夫妻身份。这是实际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联系在方式上的重要差异。全部违法的两性联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大众也不会供认其为夫妻。
4.实际婚姻的当事人未实行成婚挂号手续。不具有法定的成婚挂号要件,这是实际婚姻与合法婚姻差异的首要标志。在我国,不管当事人是否举办过成婚仪式、凡未进行成婚挂号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指出: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发布实施曾经,男女两边现已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按实际婚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案子的若干意见》规则:“1986年3月15日婚姻挂号方法实施前,未办成婚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大众也认为是夫妻联系的,如同居时或许申述时两边均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实际婚姻;如同居时或许申述时一方或许两边不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不合法同居联系。”“新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实施之日(1994年10月1日)起未办成婚挂号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按不合法同居联系对待。”
我国对待实际婚姻的情绪是有条件的供认,在我国刑法重婚罪中,为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供认实际婚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