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承建某食品公司的新厂房建造工程。雄立公司将土建工程中的木匠工程转包给了刘某,刘某系自然人。盛某由刘某招用后在其手下从事木匠作业,201 1年1 2月5日,盛某在搭脚手架时被滑落的钢管砸中受伤。经医院确诊,为L1紧缩性骨折。伤愈后,盛某向当地人社局请求工伤承认。201 2年5月28日,人社局承认盛某为工伤,并承认盛某与雄立公司存在劳作联系。雄立公司未为盛某参与工伤保险。201 2年8月2日,经劳作才能鉴定委员会鉴定,盛某伤残等级为9级。盛某向雄立公司建议工伤保险待遇
补偿时,雄立公司以为,尽管行政部分将工伤用人单位承以为雄立公司,但雄立公司未与盛某缔结合同、不向其发放薪酬,其与盛某不存在详细用工联系。雄立公司赞同付出应由工伤保险经办安排付出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建议罢工留薪期薪酬、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等应由刘某付出。此案经当地劳作
人事争议裁定委调停处理。
分析:
实践中,针对修建工程中层层转包的现象,原劳作保证部((关于建立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告诉》(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则:“修建施工、
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事务)或经营权发包绐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安排或自然人,对该安排或自然人招用的劳作者,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当用工主体职责”,裁审安排多依此承认劳作联系。在本案工伤承认中,尽管雄立公司建议其与盛某不存在劳作联系,但工伤承认部分在直接承认劳作联系存在的基础上作出了工伤承认,排挤了要求劳作者经过劳作裁定诉讼先承认劳作联系的做法,很好地维护了劳作者的工伤权力,是一大前进。
在待遇付出中,雄立公司建议刘某与盛某之间存在不合法用工联系,应由刘某承当相关职责,这是一个新的观念,需求予以剖析。
《不合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补偿方法》(劳作保证部令第19号)采用了“不合法用工单位”一词。依据该文件,不合法用工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许未经依法挂号、存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撤消营业执照或许吊销挂号、存案的单位。在不合法用工单位从事工作活动,遭受工作损伤,由不合法用工单位(实践即老板)承当一次性补偿职责。从广义而言,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招用劳作者,归于不合法用工领域。那么,在此情况下,究竟是由不合法用工单位承当一次性补偿职责,仍是追溯至合法用工单位由其承当工伤保险职责?在实质上,即究竟是不合法用工联系优先,仍是劳作联系优先?
笔者以为,针对这类间题,应秉持劳作联系优先准则,只要在不存在任何劳作联系,才干运用不合法用工单位一次性补偿。不合法用工单位一次性补偿是在没有合法用工主体、无法参与工伤保险的景象下的特别规则,是对在不合法用工单位遭受工作损伤人员的弥补规则。在实践中,不合法用工单位(老板)在许多时分会逃避职责且很难追查。在存在劳作联系的景象下,用人单位能够参与工伤保险,劳作者能够获得充沛保证;即运用人单位没有参与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也有必定的付出才能,在存在劳作联系时,让劳作者经过不合法用工联系寻求补偿,缺少合理性和合法性。在修建工程的转包联系中,《关于建立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告诉》强制规则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具有必定的资质,具有必定的经济实力,相对于自然人而言,更具有付出实力;该文件之所以承认由此类单位承当用工主体职责,便是考虑由自然人或其他不合法用工单位承当职责对“工伤”人员晦气,而强制承认该类单位与劳作者之间存在劳作联系,应由该类单位直接承当工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