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主权的基本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03 19:15浏览量:236
婚姻自主权的内容包含成婚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
1、成婚自主权是公民自主决议自己的婚姻,制止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逼迫或许任何第三者加以干与的权力。从主体上讲,到达法定婚龄的未婚男女、离婚或丧偶的男女均享有成婚自主权,复婚与再婚自在是成婚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但成婚自主权不包含重婚自主权。
从内容上讲,成婚自主权的首要意义是指成婚有必要由男女两边自主决议。一方面,一方不得逼迫另一方与之成婚;另一方面,成婚应由男女两边自主决议,其他任何第三人,包含爸爸妈妈、子女、安排都不得干与和代为决议。因为,成婚是男女两性以爱情为根底的、以树立家庭和互为爱人为意图的两性结合。而作为婚姻根底的爱情,只能产生于男女两边之间,只能是妇男女两边的事,任何第三人也都无法包办代替。成婚自主权对公民成婚自在的保证,实际上保证了公民的一项极为重要的精力利益,保证了公民对爱情这一人类重要情感的需求,然后保护了公民的品格独立与自在。因而,婚姻自在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品格权。总归,在法令答应的范围内,成婚与否、和谁成婚、在什么地址、以什么方法成婚均由男女两边自主决议。
2、离婚自主权是指夫妻两边有权依法自主免除夫妻关系而不受对方或其他任何人的不合法干与。离婚自在婚姻自在的另一方面。法令保证离婚自在是为了使那些爱情确已决裂、无法和洽的夫妻,可以经过法定的合理途径免除婚姻关系,使他们有或许从头树立新的幸福美满的家庭。已然爱情是婚姻的根底,当夫妻从方不再志同道合,互相倾慕,那婚姻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并且,离婚尽管导致某些婚姻的崩溃,但从全体上看,它却使全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得到了改进和稳固。
当然,因为婚姻关系的存在已是既定现实,公民行使离婚自在权不能仅凭自己的片面希望。公民在处理离婚问题时有必要对另一方、家庭、子女负有必定的职责。也就是说,公民的离婚自主权是遭到适当约束的,在保证离婚自在的一起,避免草率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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