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21 02:00浏览量:2886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1条规则:“本法是婚姻家庭联络的根本准则。”本条是关于婚姻法调整目标的规则。
    婚姻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婚姻法,是调整夫妻之间的人身联络和产业联络的法令。广义的婚姻法,除调整夫妻之间的人身、产业联络以外,还标准因婚姻发作的爸爸妈妈子女的权力责任等家庭联络。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是广义的婚姻法。由此可知,婚姻法的调整对首要有:
    1、婚姻法既调整婚姻联络,又调整家庭联络  
    婚姻男女两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意图,以夫妻间的权力责任为内容的结合,是人类两性结合的社会方式,其根本内在包括:
    (1)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这是婚姻的天然特色上的意义即成婚的两边须为异性,同性的结合不成其为婚姻。男女两性的差异及人所固有的性的天性和需要是构成婚姻的天然要素,是婚姻的原始动力和天然条件。这种天然特色是婚姻家庭联络差异于其他社会联络的重要特征。
    (2)婚姻是男女两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意图,以夫妻权力责任为内容的结合。这是婚姻联络的内部特征。通奸、姘居联络的男女,发作两性联络的意图并不在于永久共同生活。
    (3)婚姻是男女两边结合的社会方式。这是婚姻的社会特色上的意义,即两性的结合,要成其为婚姻联络,有必要采纳为其时的社会制度认可的方式,才称其为婚姻。
    (4)婚姻有必要是男女两性的合法结合。婚姻具有明显的法令特色。
    家庭,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令拟制所发作的具有权力责任内容的必定规模的亲属所组成的共同体。家庭联络则是由法令所规则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力责任联络。在此意义上,家庭包括四个特征:
    (1)家庭由必定规模的亲属所组成,正常的、严厉意义上的家庭至少有二个人。在常态下,家庭成员一起亦是亲属联络,但亲属不等于家庭成员。
    (2)组成家庭的亲属一般有三个来历,即婚姻、血缘和法令拟制。婚姻是家庭的根底和条件条件之一,家庭是婚姻订立的必然成果。
    (3)被法令承认和保护的家庭,以权力责任为实体内容,即作为家庭成员的亲属之间在法令上存在清晰的权力责任联络。
    (4)家庭作为社会联络的特定方式,既是由人所组成的社会共同体,又是以必定的产业为根底的产业集合体。
    婚姻联络和家庭联络是两种既有联络又有差异的社会联络。婚姻是家庭的条件,家庭是婚姻建立的成果,也是婚姻的结构截体;婚姻当事人两边组成了开始的家庭,然后才有爸爸妈妈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联络。一般来说,家庭联络包括婚姻联络在内,家庭成员的权力责任则包括夫妻权力责任。
    2、婚姻法既调整家庭方面的人身联络,又调整婚姻家庭方面的产业联络
    本法的调整目标的内容,包括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联络和产业联络。其间人身联络是起决定作用的首要方面;产业联络则处于隶属位置,不能脱离人身联络而独立存在。
    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联络,是存在于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主体之间,自身并无经济内容的一种社会联络,如夫妻、爸爸妈妈子女、祖孙、兄弟姐妹之间的人格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等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联络具有以下特色:
    (1)婚姻家庭主体之间个有特定的亲属身份。依照法令的规则,这种人身联络只能因呈现必定的法令现实而发作,如成婚、出世、收养等;因呈现必定的法令现实而停止,如逝世、离婚、收养的免除等。夫妻人身联络只能存在于具有爱人身份的男女之间,其他家庭成员的人身联络只能存在于具有爸爸妈妈子女、祖孙、兄弟姐妹等身份的必定规模的亲属之间。享有和承当婚姻法上的权力、责任,都是以特定的亲属身份为根据的。其他法令所调整的人身联络则否则。
    (2)婚姻家庭主体间的人身联络并不直接表现经济内容。因出世这一事情而构成的人身联络自不必说;因成婚、收养等行为而构成的人身联络,就其实质而言也不是根据经济上意图而创设的。
    婚姻家庭方面的产业联络,是以人身联络为条件,并且是人身联络的发作、改变和停止所引起的相应的法令结果。婚姻家庭方面的产业联络具有以下特色:
    (1)婚姻家庭方面的产业联络反映亲属共同生活的要求,是完成家庭经济功能的要求;具有激烈的品德道德特色,意图在于保护家庭的安稳和友善。
    (2)婚姻家庭方面的产业联络局限于相互之间具有特定身份的亲属,即作为婚姻家庭主体的天然人。 
    (3)婚姻家庭方面的产业联络根据成婚、出世、收养等特定法令现实而发作。
    (4)婚姻家庭方面的产业联络不具有等价有偿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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