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则,是以盈利为意图,从事房地产开发和运营的企业。下面
听讼网小编就带我们去了解一下房地产的税收新政策有哪些。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房产触及应纳当地税收政策
(一) 运营税
1、根本规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
不动产或许转让土地
使用权,依照计税运营额和规则的税率核算应交税额。
应交税额=计税运营额×税率(5%)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不动产以向购买方收取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计税运营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不动产选用预收款方法的,其交税责任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优惠规则(有效期至2002年12月31日)
(1)1998年6月30日曾经建成没有售出的产品住宅(不含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产品房),在2002年12月31日前出售的,免征运营税及附加税费、契税。
(2)交税人在1998年6月30日曾经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在2001年1月l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出售的,免征运营税及附加税费、契税。
(二)当地(运营税)附加:
计征根据:以应纳运营税额为计税(费)根据
适用税(费)率如下:
1、城市保护建造税按市区7%,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计征。(外资企业、外籍个人免征)。
2、教育费附加按3%的征收率计征(外资企业、外籍个人免征)。
3、当地教育附加按1%的征收率计征。(纯中心属企业免征)
4、城市保护建造税、教育费附加、当地教育附加伴随运营税同时征免。
(三)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企业,应当就其出产、运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出产、运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含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交税人每一交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交税所得额。厦门市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核算公式为:
应交税额=应交税所得额×税率
应交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2、从2000年1月1日起,厦门市对实施查帐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按当期实践预收售房款总额(含未结转预收售楼款收入以及购房定金)1.5%的份额,核定预征企业所得税,按季度申报预缴,年度(项目)汇算清缴。
3、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方法,可选择按开发项目分摊费用,待项目竣工完成出售90%以上(按面积核算)的进行交税调整;或不按开发项目分摊费用,每年年终进行交税调整。汇算方法一经确认,不得随意改动,如确需改动的,应在下一年度开端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若发现企业财务管理混乱,帐证不全,无法进行查帐征收或不能独自核算单个项目应交税所得额以及无正当理由而不处理汇算清缴的,一概按不低于出售收入总额3%的份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上就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我们经过以上常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听讼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