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按房地产评估价格征土地增值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5-03 12:52浏览量:1253

问题:我企业转让一所旧房,我有原始的购房发票,在核算土地增值税时能够按发票金额扣除吗?必定得评价吗?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法令》第九条规则:交税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依照房地产评价价格核算征收:
(一)隐秘、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供给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价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土地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则:法令第九条所称的房地产评价价格,是指由政府同意建立的房地产评价组织依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归纳鉴定的价格。评价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承认。
第十四条 法令第九条(一)项所称的隐秘、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是指交税人不报或有意低报转让土地运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价款的行为。
法令第九条(二)项所称的供给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是指交税人在交税申报时不据实供给扣除项目金额的行为。
法令第九条(三)项所称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价价格,又无正当理由,是指交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实践成交价低于房地产评价组织鉴定的买卖价,交税人又不能供给凭证或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隐秘、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应由评价组织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商场买卖价格进行评价。税务机关依据评价价格承认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供给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应由评价组织依照房子重置本钱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核算的房子本钱价和获得土地运用权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价。税务机关依据评价价格承认扣除项目金额。
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价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价价格承认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财税[1995]48号文件第十条规则:关于转让旧房怎么承认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
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子及建筑物的评价价格、获得土地运用权所付出的地价款和按国家一致规则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交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获得土地运用权时未付出地价款或不能供给已付出的地价款凭证的,不允许扣除获得土地运用权所付出的金额。
国税发[1996]48号第五条规则:凡转让房地产的交税人,依照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则,需求依据房地产评价价格计税的,可托付经省以上房地产办理部分承认评价资历并报税务部分存案的房地产评价组织受理有关转让房地产的评价事务。
有条件的当地,应当将触及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评价与现有房地产转让办理过程中的价格申报及其价格评价结合起来,以避免因重复评价而加大本钱,添加交税人担负的状况。
承受托付的各房地产评价组织,在按税务部分要求如期将评价成果报送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作为承认计税依据参阅的一起,应将评价成果报当地政府建立的事业性房地产评价办理组织审阅。
关于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受托付的房地产评价组织供给与房地产评价有关的材料的,评价组织应当无偿供给,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回绝。
凡触及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评价陈述,由获得建设部、人事部一起确定并经注册挂号的“房地产评价师”签署;或许由三名以上(含三名)获得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办理局一致颁布的《房地产评价人员岗位合格证书》的房地产评价员联合签署。
承受托付的房地产评价组织,有必要严厉依照《法令》和《细则》中规则的办法进行应交税房地产的价格评价。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当依据《法令》和《细则》的有关规则,对应交税房地产的评价成果进行严厉审阅及承认,对不符合实践状况的评价成果不予选用。
吉地税发[2004]85号第三条规则: 对新建房子全体一次性转让(包含单纯转让国有土地)的,按所获得的增值额查实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新建房子非全体转让的,按实践转让部分的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对转让旧房的,按房子的评价价格查实征收土地增值税。
提示:在核算土地增值税时如不能供给发票的,应按房地产评价价格核算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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