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10 05:15浏览量:21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规则,劳作合同有必要具有作业内容的条款。作业内容是指用人单位组织劳作者从事什么作业,是劳作者在劳作合同中确认的应当实行的劳作责任的主要内容。包含劳作者从事劳作的岗位、作业性质、作业范围以及劳作生产任务所要到达的作用、质量指标等。用人单位一旦在劳作合同中就作业内容与劳作者达成了共同,即发作法令约束力,因而,用人单位单方面改变作业岗位归于违约行为
但在合同期内有两种情况用人单位能够改变劳作者的作业岗位。根据原劳作部办公厅《关于员工因岗位改变与企业发作劳作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则精力,契合以下情况,用人单位能够改变劳作者作业岗位:一是在协商共同的前提下。如劳作合同签定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作严重改变,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作严重困难,不得不调整劳作者作业岗位,经两边当事人协商共同,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免除劳作合同。二是企业在经过培训后,劳作者不能担任作业,则企业有权作出调整作业岗位的决议,行使自主权。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