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签劳动合同企业要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19 15:58浏览量:759
导读:《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五条规则:“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作者不与用人单位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 劳作者停止劳作联系,无需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 可是应当依法向劳作者付出其实际工作时刻的劳作报酬。”
问:我是一家服装厂的企业负责人,现在不少工人进厂后不肯签定劳作合同,也不肯参与社保,很苦恼。企业该怎么办?
律师回答:
《劳作合同法》第十条规则:“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已树立劳作联系,未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 同。”《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五条规则:“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作者不与用人单位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 劳作者停止劳作联系,无需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 可是应当依法向劳作者付出其实际工作时刻的劳作报酬。”第六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按照劳 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则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的薪酬,并与劳作者补订书面劳作合同;劳作者不与用人单位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作者 停止劳作联系,并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则付出经济补偿。前款规则的用人单位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薪酬的起算时刻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 时刻为补订书面劳作合同的前一日。”
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劳作者因为个人原因不肯意签定劳作合同,不肯意参与社保的状况的确存在,法令、法规也赋予了用人单位因此而单独免除劳作合同的权力,可是用人单位仍然要尽到及时催告的职责,否则将承当晦气的结果,如《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六条的规则。可是不管哪一种状况,劳作者现已付出的劳作,用人单位都应当及时付出相应的劳作报酬。
一起,用人单位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是法定的,劳作者不肯意参与是违法的。假如姑息了这种违法行为,要承当违法职责,不只要如数补缴,还要交纳滞纳金等。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