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涉外婚姻状况公证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01 12:35浏览量:1727
涉外婚姻状况公证首要用于我国公民在国外处理成婚、久居、承继、留学等法令手续。婚姻状况公证的品种包含成婚公证、未婚公证、离婚公证、丧偶公证等。
(一)处理涉外婚姻状况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当事人住所地处理涉外公证事务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应一起供给下列文件:
1.自己的身份证件;
2.成婚证书或离婚证书或夫妻一方死亡证书;
3.其他证明婚姻状况的文书。
(三)没有处理婚姻登记手续,而是依照当地习俗结为夫妻的,其公证归于成婚公证的规模,但其公证的格局与成婚公证有所不同。
(四)除公证文书运用国还有规则或许两边协议革除领事认证的,公证书应送外交部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有关国家驻我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
此外,申请人还须留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人预备成婚的,其自己有必要已到达婚姻法规则的成婚年龄;
(二)申请人有必要供给相应的婚姻状况证明(如成婚证书、离婚证书、丧偶证明等);
(三)如申请人的成婚证或离婚证丢掉,须供给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或《免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许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等;
(四)公证机关一般不出具未婚妻(夫)订亲证明;
(五)如申请人未到达我国婚姻法规则的法定成婚年龄,公证机关一般不出具未婚公证。如国(境)外确因特殊情况,要求有必要出具的,公证机关只能出具申请人没有到达我国婚姻法规则的法定年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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