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规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13 14:11浏览量:295

典型事例
2007年1月8日,北京市民邹某的妻子黄某临产,住进丰台医院,医院决议进行剖宫产手术,当日产下一女婴。但黄某发作大出血,医师采纳抢救办法无效,黄某于1月10日逝世。邹某以为妻子黄某逝世与医院有直接关系,遂以丰台医院为被告,向丰台区法院申述,要求补偿各项丢失155万余元。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托付北京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判定,判定结论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法院判定以为,丰台医院在治疗中存在过错,与黄某逝世有必定的因果关系,且通过医疗事故判定,应当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法令》(以下简称《法令》)处理,但由于《法令》没有规则逝世补偿金的列项以及部分项目核算规范过低(假如依照《法令》补偿,只能得到缺乏6万元的补偿),无法补偿危害,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规则的规范,于2008年1月29日判定丰台医院补偿原告医疗费和精力危害抚慰金等共32万余元。(《法制晚报》2008年1月30日A15版)
《医疗事故处理法令》有关规则
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补偿,依照下列项目和规范核算:
(八)被抚养人日子费:以死者生前或许残疾者损失劳动能力前实践抚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依照其户籍地点地或许居所地居民最低日子保证规范核算。对不满16周岁的,抚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抚养20年;可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越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越5年。
(十一)精力危害抚慰金:依照医疗事故发作地居民年平均日子费核算。形成患者逝世的,补偿年限最长不超越6年;形成患者残疾的,补偿年限最长不超越3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有关规则
第二十八条被抚养人日子费依据抚养人损失劳动能力程度,依照受诉法院地点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开销和农村居民人均年日子消费开销规范核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核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日子来源的,核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纪每添加一岁削减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核算……
第二十九条逝世补偿金依照受诉法院地点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许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规范,按二十年核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纪每添加一岁削减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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