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的处理方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19 09:48浏览量:1768
企业常常会遇到许多人事管理方面的困惑,例如企业与职工原劳作合同到期后,职工却迟迟由于各种原因延迟与企业签定新的劳作合同。许多企业乃至还因而反而遭到职工的投诉以及过后要求企业付出未签定劳作合同期间的双倍薪酬的劳作裁定案子,在此,我就企业应当怎么应对谈下自己的观点:
依据《劳作合同法》第十条: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已树立劳作联系,未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
第八十二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
第十四条中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已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由此可见,关于企业来说,最大的危险就在于合同到期后,若职工迟迟不愿与企业签定劳作合同这段期间,企业是否也要由于对方的不作为而承当双倍薪酬的职责,或许有些企业会想,我现已让职工签,可是由于其本身原因而没有签定劳作合同,这个职责应该不必我企业来承当吧?可是这一法条设置的初衷是为了维护劳作者在劳作用工过程中的权益,以防止因约好不明而致使职工在胶葛和争议中无法建议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从本法条中能够看出用人单位付出二倍薪酬仅取决于是否的确存在没有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的现实,而并不受不签合同缘起于谁的差错的影响。
所以,裁定委或许法院不会由于是职工殆于签署合同而支撑企业方,那么企业对此有什么解决办法来防止用工危险么?
一、关于新入职的职工,须签定劳作合同才可上班,不签定劳作合同的人员当即不予选用。亦即严厉遵从先签劳作合同再入职的准则,不签合同一概不许选用。
二、经过完善职工规章制度,在规章制度中清晰若职工不准时签定劳作合同的,应属严峻违背公司规章制度行为,企业对此有权与职工免除劳作合同。
三、关于特别职工,能够令其签署《不乐意签定劳作合同声明》,声明其是自愿不签定劳作合同,一起抛弃要求双倍薪酬以及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权力,并承当由此所发生的全部法令结果。
那么,关于那些既不乐意签定劳作合同,又不乐意签署《声明》的职工怎么办呢?
《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5条的规则赋予了用人单位及时采纳办法防止丢失的权力,即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作者不与用人单位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作者停止劳作联系,无须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可是应当依法向劳作者付出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作报酬。也就是说,当职工拒签劳作合一起,用人单位只能忍受1个月,对1个月的期限降临之前依然拒签的,应当及时地停止两边的劳作联系,这样才能不触及二倍薪酬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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