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过程中仲裁时效可以中止的情况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04 07:09浏览量:2904

根据《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办案规矩》第30条第2款的规则:关于请示待批、工伤判定以及其他阻碍裁定办案进行的客观状况,应视为裁定时效间断,并需报裁定委员会检查赞同。裁定时效间断不计入裁定办案时效内。依照该规则,在劳作争议裁定过程中遇有以下几种状况,裁定时效能够间断: 
1、在处理案子过程中,政策规则不清晰,或许缺少处理根据,需求请示上级有关部门并等候答复期间; 
2、在处理案子过程中,需求进行工伤判定、现场勘验、托付其他裁定委员会查询时,在等候成果出来期间; 
3、在处理案子过程中,呈现当事人逝世, 法定代理人和好坏关系人尚不清晰,当事人患沉痾或损失行为能力等状况,致使当事人不能参与裁定活动期间; 
4、在处理案子过程中,发作自然灾害或社会变故,形成交通、通讯阻断等其他防碍裁定办案正常进行的客观状况期间。 
裁定庭在处理案子过程中,遇有上述状况需求间断裁定时效的,应及时向裁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同意方可履行。上述状况消除后,裁定时效即应康复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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