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投诉的时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12 09:02浏览量:1088

《关于施行<劳作保证督查法令>若干规则》第十八条对契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一)违背劳作保证法令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二)有清晰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背劳作保证法令的行为所形成的;(三)归于劳作保证督查职权规模并由受理投诉的劳作保证行政部门统辖。
对不契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则的投诉,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议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契合第一款第(二)项规则的投诉,劳作保证督查组织应当奉告投诉人补正投诉资料。
原劳作部拟定的《劳作督查规则》中没有对劳作督查的查询期限作规则,《法令》施行后,清晰了查询期限。此次《若干规则》又规则了受理的期限,以及不予以受理的期限,这使得劳作保证督查案子可以在较短的时刻内处理完毕,有利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结案时刻越短越好,可清查的时刻是越长越好。劳作裁定60天的时效期,往往会使不了解劳作保证方针的职工失去了裁定维权的良机,在这种情况下,假如劳作争议的内容又归于劳作督查的规模,职工还可以在案发后的两年内到劳作督查部门投诉或告发,相同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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