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缴纳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21 17:57浏览量:2639

社会保险费交纳规则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则的期限内采纳下列方法之一交纳社会保险费:
(一)到其开户银行或许其他金融组织交纳;
(二)与社会保险经办组织约好的其他方法。
社会保险经办组织、用人单位能够与银行或许其他金融组织签订协议,托付银行或许其他金融组织依据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开出的托收凭据划缴用人单位和为其员工代扣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 员工应当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实行代扣代缴责任时,任何单位或许个人不得干涉或许回绝。
用人单位未准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应当责令其期限交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员工承当滞纳金。
第十二条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存入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依照规则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应当依照有关规则定时将收到的基金存入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专户。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依据用人单位实践交纳额(包含代扣代缴额)和代扣代缴明细,依照国家有关规则进行记账。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状况奉告员工自己。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员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许在本单位居处的明显方位发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交纳状况,承受员工监督。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应当及时、完好、精确地记载用人单位及其员工的缴费状况,并将缴费状况定时奉告用人单位和员工。用人单位和员工有权依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载管理办法》等规则查询缴费状况。
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险费征收状况,承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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