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备案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15 09:53浏览量:834

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处理委员会关于标准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告诉》(国办发〔2003〕96号)和山东省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纪要〔2005〕第1号精力,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国有企业采纳重组、联合、合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以及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许经过增资扩股改动国有股的份额等方式改制,其改制计划的存案处理。
第三条企业改制计划存案应遵从以下程序:
(一)企业主管部分(或集团公司)依照政策规则对上报的企业改制计划进行检查,并出具赞同文件报省国资委存案。
(二)省国资委对企业主管部分(或集团公司)上报的企业改制计划及赞同文件进行检查,符合规则的,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完存案手续;不符合规则的,企业必须按要求修改后从头处理存案手续。
(三)存案后的企业改制计划,由企业主管部分(或集团公司)担任安排施行。
第四条企业改制计划存案时需报送的文件资料:
(一)企业主管部分(或集团公司)赞同改制的存案文件;
(二)企业改制计划(包含员工安顿计划);
(三)改制后的新公司规章(草案);
(四)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经过的抉择以及员工(代表)大会经过的抉择;
(五)企业债款、债款保全文件及金融机构出具的债款保全证明;
(六)改制计划“两会一公示”成果及有关问题处理状况的陈述;
(七)改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前三年度财务陈述及审计陈述;
(九)存案部分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五条企业改制计划存案时,应当填写“省属国有企业改制计划存案表”(附后)一式二份。
第六条企业改制计划存案后,需要对存案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当从头处理存案手续。
第七条企业改制计划未经存案,不得施行。因违规施行形成国有资产丢失或影响安稳的集体事情的,有关部分和职责者要承当相应职责。
第八条对现已存案的改制计划,应当树立档案处理制度,逐户挂号,一致归档。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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