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委付和代位权是稳妥业务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彼此之间存在着亲近的联系,但实质上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令行为。它们在概念、适用条件、行使方法等各个方面都存在不同之处。
关键词:委付,代位权,推定全损,委付告诉
一
1、概念:稳妥委付是指在海上稳妥中,在稳妥标的物发作推定全损时,被稳妥人清晰表明将该稳妥标的的一切权力搬运给稳妥人,而恳求稳妥人
补偿悉数稳妥金额的法令行为。
稳妥委付是海上稳妥的一项传统准则,自十五六世纪以来,它为各国海商法所承认并付诸实施。我国《海商法》第249条规则:“稳妥标的发作推定全损,被稳妥人要求稳妥人依照悉数丢失补偿,应当向稳妥人委付稳妥标的。稳妥人能够承受委付,也能够不承受委付,可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承受委付或不承受委付的决议告诉被稳妥人。委付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委付一经稳妥人承受,不得撤回。”英国《1906年海上稳妥法》、《日本商法典》等也作了相关规则,其内容和条件大致适当。
2、适用的条件:在哪些条件下被稳妥人能够行使委付权呢?各王法令均有规则。归纳起来,包含如下几项:
1)稳妥标的物发作推定全损是委付的条件。
当稳妥标的物发作推定全损时,被稳妥人能够挑选按部分丢失求偿或许按悉数丢失求偿。若被稳妥人挑选后者时,则是委付。
但条件是稳妥标的物有必要是依法确定为推定全损。若推定全损并不建立,仅有被稳妥人对全损的希望或了解并不意味着享有委付的权力。委付是否适用于实践全损呢?一般以为,既已发作实践全损,被稳妥人委付对稳妥人而言并无任何含义,仅需按合同依约要求补偿即可。
2)委付是一项两边法令行为,有必要经稳妥人许诺方能收效。
稳妥人能够承受委付,委付一经许诺便建立有用委付合同,稳妥人一般不能撤回。但稳妥人并不总是乐意承受委付,由于承受委付的稳妥标的并非都对稳妥人有利。例如,船只优先权就一直依附于船只,假设稳妥人承受委付则有或许承当随之而来的债款。为公正起见,各王法令均赋予稳妥人有承受委付和不承受委支付的权力。但该项规则并不影响被稳妥人的权力。换言之,稳妥人不管是否承受委付,都应按全损补偿。我国《海商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则,而英王法已作必定规则,即只要在被稳妥人不委付稳妥标的时,稳妥人才按部分丢失补偿。
3)委付产业的承受包含权力和责任。
稳妥人承受委付后既获得委付产业的悉数权力,也承当产业的相应责任。法令制止稳妥人只承受产业权力而不承受产业责任,或被稳妥人只委付产业责任而不委付产业权力。因而,委付有必要是悉数的,无保留的,不得附加任何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