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应否支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31 17:28浏览量:286

【问题提示】
用人单位免除或停止以完结必定作业任务为期限的劳作合同,应否付出劳作者补偿金?
【案情】
李灿是中海交易有限公司的职工,和公司签定了3年的劳作合同,每月薪酬4000元。在作业期间,李灿圆满地完结公司交给自己的各项任务,成绩明显,公司的负责人对他都很满足。今年年初,李灿和中海交易公司的劳作合同到期,由于公司的首要负责人发生了替换,中海交易公司也就没有再持续签定劳作合同的意向,因而李灿交割完作业后就脱离了公司。
在李灿脱离公司的第二天,他遇到了从前的大学同学唐某,唐某传闻李灿脱离中海交易之后,问公司给了他多少经济补偿金,李灿笑着说:“我这是正常的劳作合同停止,怎么可能会有经济补偿金呢?”唐某给他解说了劳作合同停止的时分也能够拿经济补偿金,并陪着他去找了中海交易公司的人事部门。中海交易公司的人事部门以没有先例为由拒绝了李灿的要求,并以为李灿是无理取闹。在唐某的支持下,李灿向劳作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述,要求中海交易公司付出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劳作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了本案中查明,李灿与中海交易公司的劳作合同归于正常到期停止,两边都没有持续签定劳作合同的志愿,中海交易公司也无意保持或许进步劳作合同的条件来进行续签,因而以为中海交易公司需求付出李灿经济补偿金,为三个月的薪酬,4000×3=12000元。
【事例剖析】
经济补偿金往往是在劳作合同免除的景象下,用人单位给予劳作者的补偿,是一种保护性的救助。我国《劳作法》也从前明确规则劳作合同期满或许当事人约好的劳作合同停止条件呈现,劳作合同即行停止,用人单位能够不付出劳作者经济补偿金。但有些法规也曾做出过相反的规则,从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劳作合同停止的时分劳作者能否取得经济补偿金,一向存在不确定的答案。
这样的景象,很简单发生“短期合同”很多盛行的现象:用人单位鉴于免除劳作合同要付出经济补偿金这样的规则,都尽量和劳作者签定为期一年或两年的合同,然后再每年续签合同,以确保不用在解雇劳作者的时分付出经济补偿金。这样的行为导致了所谓的合同短期化现象,使得劳作处于不稳定的状况。
劳作合同法给这一问题供给了一个详细的答案,以为除了用人单位保持或许进步劳作合同约好条件续订劳作合同,劳作者不同意续订的景象外,由于劳作期限届满而停止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依照法律规则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李灿和中海交易公司的劳作合同到期后,中海交易公司没有保持或许进步劳作合同的条件来和李灿续约,那么李灿就能够取得中海交易公司的经济补偿金。依照他作业的年限,能够取得3个月的薪酬作为经济补偿金。
【律师提示】
新的劳作合同法赋予了合同到期景象下劳作者取得经济补偿金的权力,劳作者能够据此取得更多的保护性权益。
【法律依据】
《劳作合同法》第44、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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