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约定试用期的情况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21 14:22浏览量:2898
不能约好试用期的状况有哪些
《劳作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则:劳作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一个月;劳作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越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作者只能约好一次试用期。
以完结必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作合同或许劳作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好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作合同期限内。劳作合同仅约好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作合同期限。
其间。第二,三款标明,同一公司与同一劳作者再次树立劳作联系,不到约好试用期,以完结必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作合同不得约好试用期;劳作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好试用期。
第七十条规则:非全日制用工两边当事人不得约好试用期。
在劳作合同准则实施的过程中,有些用人单位钻劳作法的空子,使用《劳作法》关于试用期不得超越六个月的规则,把劳作者的试用期定为三到五个月,每逢劳作者的试用期将满时,就以劳作者不合格为由免除劳作者的劳作合同,再从头招用别的的劳作者。《劳作合同法》第十九条有关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作者只能约好一次试用期,以完结必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作合同或许劳作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好试用期的规则,将对在试用期问题上维护劳作者的权益供给清晰而详细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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