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们知道,购房也是能够团购的,能够多人一同购买,可能会发生打折优惠,有的
开发商或许中介组织趁机收到团购费。那么,什么是购房团购费?强制收取团购费怎么办?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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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购房团购,标准的说是指必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许在团购安排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许单位,与开发商屡次洽谈,终究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商场成交价格签定《合同》的一种消费进程。对开发商而言首要是带来了很多的成交,对客户而言首要是得到了实惠,归于一种双赢的营销形式。现在,房地产团购首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渠道结构缔结团购协议的形式。
按照住建部《商品房出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则:“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组织在署理出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钱以外的其他费用。”由此能够理解为,作为出售署理公司或中介服务组织方是不能收取团购费的。但笔者对辖区内的团购费状况做过一次查询发现,团购费的收取并不是从事房地产出售的署理公司或许开发商自身,而是第三方公司来收取的,第三方公司一般多为互联网等企业,如“新浪听讼网、好屋我国” 等。
由此可见,署理组织或许房地产公司尽管在此进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背《商品房出售管理办法》的规则。2013年姑苏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宅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展开
房地产合同格局条款专项整治作业的施行定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则:“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组织在署理出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钱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纳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可是该文件很快就被《姑苏关于标准全市房地产团购出售行为的告诉》所替代,其首要的要求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一切房源悉数交给电商团购,只需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必要保证不参与团购的购房者也能够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逼迫购房者参与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展开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供给的房源,合理确认团购规划,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避免形成商场紊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知道趋于共同的状况下,监管部门以标准性文件的性质终究承认了企业能够收取团购费,仅仅标明了不起因而危害顾客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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