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16 12:37浏览量:2964
交通闯祸罪怎样判刑
交通闯祸罪(刑法第133条),是指违背交通处理法规,因此发作严重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重丢失的行为。
违法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略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必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产业安全紧相连,一旦发作事端,就会损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形成公私产业的广泛损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损害公共安违法。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背交通运输处理法规,因此发作严重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大丢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彼此不可分割的要素组成的:
1、有必要有违背交通运输处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施行了违背交通运输处理法规的行为,这生交通事端的原因,也是承当处分的法令根底。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确保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准则,包含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矩、规章以及从事交通运输作业有必要恪守的纪律、准则等。如《城市交通规矩》、《机动车处理办法》、《内河避碰规矩》、《帆海避碰规矩》、《渡头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违背上述规矩就或许形成严重交通事端。在实践中,违背交通运输处理法规行为首要表现为违背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许违章行进等。例如,公路违章的有:无证驾驭、强行超车、超速行进、酒后开车;航运违章的有:船舶强行横越,不按躲避规章躲避,超速抢档,在有碍飞翔处锚泊或停靠;航空违章的有:违背空中交通处理私行起飞,违背飞翔航线,无故不与地上联络,等等。
上述违章行为的种种表现方式,可以概括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方式,不管哪种方式,只要是违章,就具有构本钱罪的条件。
2、有必要发作严重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重丢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闯祸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尽管违背了交通运输处理法规,但未形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本钱罪。
3、严重后果有必要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尽管行为人有违章行为,形成严重后果,并且在时刻上存在先行后续联系,则不构本钱罪。
4、违背规章准则,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重丢失的行为,有必要发作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预备载人装货至结尾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品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从空间上说,有必要发作在铁路、公路、乡镇路途、和空中航道上;从时刻上说,有必要发作在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中。假如不是发作在上述空间、时刻中,而是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院子内作业,或许进行其他非交通运输活动,如检修、冲刷车辆等,一般不构本钱罪。检察院1992年3月23日《关于在厂(矿)区机动车形成伤亡事端的违法案子怎么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厂(矿)区机动车作业期间发作的伤亡事端案子,应当依据不同状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处理规模内,因违背交通运输规章准则,发作严重事端,应按刑法第113条规则处理。违背安全出产规章准则。发作严重伤亡事端,形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114条规则处理;在公共交通处理规模外发作的,应当定严重责任事端罪。由此可见,关于这类案子的确认,关键是要查明它是否发作在归于公共交通处理的铁路、公路上。
使用大型的、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背规章准则,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重丢失的,应定交通闯祸罪,这是没有贰言的。可是,关于使用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马车等,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闯祸,使人重伤、逝世,是否构成交通闯祸罪,存在不同的观点。第一种定见以为:交通闯祸罪归于损害公共安全的违法,即可以一起形成不特定的多人伤亡或许公私产业的广泛损害,而驾驭非机动车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闯祸,一般只能给特定的个别人形成伤亡或许数量有限的产业丢失,不具有损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此,不该定交通闯祸罪,而应依据详细状况,确认其违法的性质,形成别人逝世的,定过错致人逝世罪;形成重伤的,定过错重伤罪。第二种定见见以为,它虽一般只能形成特定的个别人的伤亡或许有限的丢失,但不能因此而否定其具有损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何况许多乡镇交通事端都直接或直接与非机动车违章行车有关。因此,上述人员违章闯祸,应当以交通闯祸罪论处。假如因其撞死人而按致人逝世罪论处,因其撞伤人而按过错重伤罪论处,是不合理的。现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第二种定见科罪判刑,即以交通闯祸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分作业的全部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轿车、电车、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全部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事务和确保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人员详细地说,包含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驭人员,如火车、轿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作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处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背负的责任同交通运输有直接联系,一旦不正确实行自己的责任,都或许形成严重交通事端。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背规章准则,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作严重事端,形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本钱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偷盗案子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解说》中指出,“在偷开轿车中因过错撞死、撞伤别人或许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闯祸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说阐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闯祸罪,并不以闯祸行为发作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四)片面要件本罪片面方面表现为过错,包含疏忽大意的过错和过于自信的过错。这种过错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或许形成的严重后果的心思情绪而言。行为人在违背规章准则上或许是知法犯法,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进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或许发作严重事端,形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许虽已预见,但轻信可以防止,致使形成了严重后果。 交通闯祸罪怎样判刑 交通闯祸罪(刑法第133条),是指违背交通处理法规,因此发作严重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重丢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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