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13 02:19浏览量:1665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员工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职业病需求暂停作业承受工伤医疗的,在罢工留薪期内,原薪酬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付出。
罢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越12个月。伤情严峻或许状况特别,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认,能够恰当延伸,但延伸不得超越12个月。工伤员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用伤残待遇。工伤员工在罢工留薪期满后仍需医治的,持续享用工伤医疗待遇。
日子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罢工留薪期需求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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