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
医疗事故处理法令》审理医疗胶葛民事案件的告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02年4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医疗
事故处理法令》(以下简称法令),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法令关于妥善解决医疗胶葛,保护医患两边的合法权益,保护医疗次序具有重要意义。现就人民法院参照法令审理医疗胶葛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法令施行后发作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
补偿胶葛,诉到法院的,参照法令的有关规则处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补偿胶葛,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则。
人民法院在法令施行前现已依照民法通则、原《医疗事故处理方法》等法令、法规审理的民事案件,依法进行再审的,不适用法令的规则。
二、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依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许依职权决议进行医疗事故司法判定的,交由法令所规则的医学会安排判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补偿胶葛需求进行司法判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对外托付司法判定处理规则》安排判定。
人民法院对司法判定请求和司法判定结论的检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的有关规则处理。
三、法令施行后,人民法院审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补偿胶葛民事案件,在确认医疗事故补偿职责时,参照法令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则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触及医疗事故民事案件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OO三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