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了解商业银行法的
实施细则吗?在实施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则时咱们应该留意哪些方面的问题呢?关于商业银行法的时分具有怎样的含义呢?请跟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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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保护顾客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作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组织办理条例》建立的银行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服务,是指商业银行经过收费办法向其客户供给的各类本外币银行服务。
第五条商业银行拟定服务价格、供给银行服务应当恪守国家有关价格法令、法规及规章的规则,应当遵从合理、揭露、诚信和质价相符的准则,应以银行客户为中心,添加服务种类,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制止使用服务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根据服务的性质、特色和商场竞争情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别离实施政府指导价和商场调节价。
第七条实施政府指导价的商业银行服务规模为:
(一)人民币根本结算类事务,包含: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托付收款、托收承付;
(二)我国银行业监督办理委员会、国家开展和变革委员会根据对个人、企事业的影响程度以及商场竞争情况确认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
除前款规则外,商业银行供给的其他服务,实施商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施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价格依照保本微利的准则拟定,详细服务项目及其基准价格和起浮起伏,由国家开展和变革委员会会同我国银行业监督办理委员会拟定、调整。
第九条实施商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有主陈述行的,由其主陈述行)自行拟定和调整,其他商业银行分支组织不得自行拟定和调整价格。商业银行拟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充分考虑个人和企事业的承受能力。
第十条商业银行处理收付类事务实施“谁托付、谁付费”的收费准则,不得向托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收费。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不得对人民币储蓄开户、销户、同城的同一银行内发作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及大额以下取款事务收费,大额取款事务、零钞清点收拾储蓄事务在外。
以上“零钞”、“大额”的界定以及相关服务价格的拟定和调整由我国银行业监督办理委员会担任。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就实施商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拟定本系统内一致的定价办理制度,清晰认价规模、定价准则、定价办法以及总行和分行的办理责任。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依照产品和服务实施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则,在其经营网点布告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规范。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根据本办法拟定服务价格,应至少于履行前15个工作日向我国银行业监督办理委员会陈述,并应至少于履行前10个工作日在相关经营场所布告。
商业银行就前款事项陈述我国银行业监督办理委员会的一起,应抄送我国银行业协会。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实施商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及服务价格,由我国银行业协会经过恰当办法发布,承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有下列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则》予以处分:
(一)私行拟定归于政府指导价规模内的服务价格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起浮起伏的;
(三)不依照规则明码标价的;
(四)违背本办法规则的其他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违背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则的,由我国银行业监督办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令、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则处理。
第十八条政策性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组织、合资财政公司和独资财政公司供给本办法第四条规则的服务,其服务价格应依照本办法规则履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此前有关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或收费的规则,与本办法规则有抵触的,一概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