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房屋拆迁协议纠纷上诉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01 18:51浏览量:110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定书
[2007]沈民(2)房终字第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4}。
法定代表人:刘毅,系该公司司理。
托付代理人:{曹0X}。
托付代理人:{周1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2X}。
托付代理人:{李3X},系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公司4}因房子拆迁协议胶葛一案,不服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6)沈高新法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12月9日立案,并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吕丽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常振明主审、审判员王志福参与评议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月22日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托付代理人{曹0X}、{周1X}、被上诉人的托付代理人{李3X}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于1998年3月购买邹有祥(已故)坐落于沈阳市东陵区营盘路一段西合里建筑面积38.52平方米的房子(该房子一切权人为中储四库),该房子未发放公有住宅的房子产权证,为危房。原告进行了修理后一向寓居至2002年4月。同年4月被告对原告所寓居房子区域进行了房子拆迁。2002年4月28日中储四库给沈阳市浑南新区动迁办出具了证明证明:邹有祥系我库公有住宅员工,因该房为报废风险房,房产部分未给予处理公有住宅寓居房产证,请动迁部分按公有住宅房证处理动、回迁手续。2002年5月8日原告{孙2X}以邹有祥的名义签定了第010号房子拆迁协议。协议规则:被告对沈阳市东陵区营盘路西合里区域施行拆迁,邹有祥于2002年5月8日搬出上址,原有产籍房子腾空,过渡期间用房自行处理,邹有祥原有住宅一间,建筑面积38.52平方米,安顿房子地址原地。于2003年11月23日前实现。搬迁补助费人民币210元,暂时安顿补助费人民币3600元,添加面积款人民币31777.60元,被拆迁人按规则时刻处理入住手续。因邹有祥现已逝世,该房子实际使用人为原告,被告即告诉原告到产权单位中储四库出具更名证明。邹有祥的妻子冯桂芝伴随原告找到中储四库的行政科,要求出具证明。2002年5月9日中储四库给被告出具证明证明:今有我单位员工邹有祥住2号楼,现已逝世。把房主名改为老伴{孙2X}为承租人。中储四库经办人霍民在被告与邹有祥签定的第010号房子拆迁协议上批注:原户主邹有祥已逝世,现改为老伴{孙2X}为承租人。2002年5月10日被告领导在上述协议上批注要求与原告{孙2X}从头签定协议。2002年5月10日被告与原告签定房子拆迁协议(第010号)。协议规则:原告于2002年5月8日搬出沈阳市高新区营盘路一段西合里,原有产籍房子腾空,自建房子自行撤除,过渡期间房子自行处理。原告原住单位自管房建筑面积38.52平方米,经被告承认安顿房子套型叁类,安顿房子地址原地,于2003年11月23日前实现。搬迁补助费人民币210元,暂时安顿补助费人民币3600元,添加面积款人民币31777.60元,被拆迁人按规则时刻处理入住手续,逾期不办的,职责自傲。面积由市房产局核定多退少补,落款时刻仍为2002年5月8日。协议签定后,被告给原告发放的搬迁次序告诉单为第15号,搬迁时刻为2002年5月8日10时40分。同日被告给原告发放了拆迁户交款告诉:原告为被拆迁户,原房建筑面积38.52平方米,安顿叁类户型,建筑面积70平方米,添加面积31.48平方米,原房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人民币400元交款,应交人民币15458元,添加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人民币520元交款,应交人民币16369.60元,应交款算计人民币31777.60元,拆迁户接到此告诉后即到我办交款。同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动迁户收取补助费、搬迁费凭据,承租人邹有祥更名{孙2X},原住址沈阳市东陵区营盘路一段西合里,迁出时刻2002年5月8日,发放月份自2002年5月23日至2003年11月23日,补助费人民币3600元,搬迁费人民币210元。2002年5月10日经被告抵扣应给原告发放的人民币3810元,原告再交给房款人民币27967.60元(31777.60元-3810元),原告按规则时刻将寓居的房子腾空。事隔一年后的2003年5月14日中储四库给被告出具更改承租人名字证明称:2002年5月8日我库在贵公司房子拆迁协议010号为已故原户主邹有祥,改办其老伴为承租人时,误将其老伴名字冯桂芝错写成{孙2X},有户口簿及身份证为证请查实,并期望予以纠正。被告在由原告以邹有祥名义与其签定的协议书变更为被拆迁人为冯桂芝,被告于2003年6月2日给冯桂芝下发了拆迁户交款告诉,原房建筑面积38.52平方米,安顿叁类户型,建筑面积70平方米,添加面积31.48平方米,原房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人民币400元交款,应交人民币15458元,添加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人民币520元交款,应交人民币16369.60元,应交款算计人民币31777.60元,扣除搬迁补助费人民币3810元,冯桂芝也交款人民币27967.60元。被告称于2003年5月16日给原告下发告诉:因为原告办拆迁手续的房产,系中储四库一切,现产权人出据凭据要求回收与原告所签定协议并更名为冯桂芝。其依据新区有关部分领导批示及房子产权人四库的更名要求,现告诉你010号协议报废请退回协议手续,结清已付款,由此引发的胶葛,请你与房子产权人及原承租人和谐处理。原告否定收到此告诉。2004年3月10日中储四库作出处理决议:因原告与冯桂芝之间房产胶葛事宜,经两边屡次洽谈未果,现已了解两边基本情况,在两边无法达到一致的情况下(且{孙2X}又不能按告诉参与的原因),中储四库只能按洽谈中的条件,收取冯桂芝人民币6000元抵押金存放于四库,代为转交{孙2X},然后答应冯桂芝入住,如两边对此处理结果有争议,可通过法令程序处理,以法令判定为准,冯桂芝女儿邹敏华代签。后被告为冯桂芝处理了房子回迁安顿摇号的手续,冯桂芝入住沈阳浑南生态园11号楼5单元4楼2号的房子,被告未给原告进行回迁安顿。后原告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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