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登记审批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15 02:56浏览量:911

(一)行政批阅内容
涉外婚姻登记批阅
(二)根据的法令、法规和规章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法令》、《婚姻登记作业暂行标准》。
(三)批阅数量及方法
很多量约束,契合条件即予处理。
(四)批阅条件
契合法定年龄,女方20周岁以上,男方22周岁以上。
(五)请求资料
请求处理成婚登记:
1、内地居民成婚应当提交自己的户口簿、身份证、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签字声明;
2、香港居民成婚应当提交自己的有用通行证、身份证、经寓居地公证组织公证的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声明;
3、澳门居民成婚应当提交自己的有用通行证、身份证、经寓居地公证组织公证的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声明;
4、台湾居民成婚应当提交自己的有用通行证、身份证、寓居地公证组织公证的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声明;
5、出国人员、华裔处理成婚登记应当提交自己的有用护照,寓居国公证组织或许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证明,或许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证明。
6、外国人处理成婚登记应当提交自己的有用护照或许其他有用的世界游览证件,所在国公证组织或许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许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自己无爱人的证明,或许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自己无爱人证明。
当事人持“婚姻无障碍”、具有“婚姻法令才能”证明的,需同时提交该国有权机关出具的“婚姻无障碍”、具有“婚姻法令才能”即指当事人无爱人的证明资料。
当事人持“婚姻查找无记载”、“婚姻查找记载”(当事人又供给离婚判决书等离婚证件),婚姻状况栏为空白或无婚姻状况栏的户籍证明的,需同时提交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自己无爱人声明。
与我国无外交联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我国均有外交联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我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许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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