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略著作权的行为都要承当怎样的法令责任?
哪些侵略著作权的行为不只要承当民事责任,还要承当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依据状况,承当中止危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起危害公共利益的,能够由著作权行政办理部门责令中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毁掉侵权仿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办理部门还能够没收首要用于制造侵权仿制品的资料、东西、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
著作权人答应,仿制、发行、扮演、放映、播送、汇编、经过信息网络向大众传达其著作的,本法还有规则的在外;
(2)出书别人享有专有出书权的图书的;
(3)未经扮演者答应,仿制、发行录有其扮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许经过信息网络向大众传达其扮演的,本法还有规则的在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造者答应,仿制、发行、经过信息网络向大众传达其制造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还有规则的在外;
(5)未经答应,播映或许仿制播送、电视的,本法还有规则的在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许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人答应,成心避开或许损坏权力人为其著作、录音录像制品等采纳的维护著作权或许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的技术措施的,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则的在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许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人答应,成心删去或许改动著作、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力办理电子信息的,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则的在外;
(8)制造、出售冒充别人署名的著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