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
房产税怎么征收?规则从2011年1月28日起,凡在上海新购住宅的购房人,均应在处理房地产挂号之前向房子所在地当地税务机关(下文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处理
房产税征免确定手续。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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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规模:包含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且归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宅和非上海市居民家庭在当地新购的住宅。
征收规范:上海市居民家庭人均不超越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宅暂免
征收房产税。
税基暂按应税住宅商场交易价格的70%核算交纳,适用税率暂定为0.6%。对住宅每平方米商场交易价格低于当地上年度新建产品住宅均匀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核算方法:上海应税住宅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元)=新购住宅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宅单价(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
Eg:一居民家庭3人原先有105平存量房,现新购123平米,单价21500元
核算方法:105 123-180=48平 48*21500*70%*0.6%=4334.4元
申报处理房产税征免确定手续所需材料:房产税确定申报表,并提交房产交易合同(包含新建产品住宅的房子交代书),新购住宅的契税完税凭据,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用身份证明,购房人的户籍(或 寓居)证明和
婚姻状况证明,无住宅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用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请求计入无住宅同住人的供给)等材料。
收取《原有住宅信息查询请求表》、管税务机关收到购房人供给的原有住宅书面查询成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依据审阅确定成果,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宅房产税确定通知书》。
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凭有用身份证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纳税款,缴清当年度应纳税款。未准时足额交纳的,逾期交纳的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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