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当事人自愿康复
夫妻关系,有必要两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
婚姻挂号处理机关请求复婚挂号。请求时,递送单人1.5—2.0寸免冠黑白照片各3张,并持下列证件和证明资料:
(一)户口簿或户籍处理部分出具的户口证明,户口证明包含当事人
名字、性别、出世时刻、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内容;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或乡民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
婚姻状况证明,如不在自己户口所在地请求复婚挂号的,乡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须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的印章;
(四)离婚证或免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或人民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其间一审判决书还须附人民法院出具的收效证明。
第二十五条婚姻挂号处理机关对请求复婚挂号的当事人持有的有关证件和证明资料应当仔细检查,如有疑问,应予核实。对契合本细则规则的
复婚条件的,应当即时处理复婚挂号;当事人因受单位、部分或别人干与取不到有关证件和证明资料的,婚姻挂号处理机关应自动了解有关状况并注明于请求书内,对经查明契合本细则规则的复婚条件的,应当直接为当事人处理复婚挂号。
婚姻挂号处理机关在为当事人处理复婚挂号后,应当发给结婚证,在结婚挂号请求书上注明复婚字样,并回收离婚证件。当事人自获得结婚证起康复夫妻关系。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不契合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则的,婚姻挂号处理机关不予处理复婚挂号。
婚姻挂号处理机关不予处理复婚挂号的,应当向当事人阐明理由并记入复婚挂号请求书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