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关于试用期时限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21 05:49浏览量:858
《劳作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则:劳作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一个月;劳作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越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作者只能约好一次试用期。以完结必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作合同或许劳作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好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作合同期限内。劳作合同仅约好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作合同期限。
试用期的违法体现
试用期是劳作联系建立的初始阶段,是依法签定劳作合同并经两边充沛洽谈一致同意后的合同条款,是企业与职工彼此调查、了解和了解的劳作用工进程,是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均能够依法免除劳作联系而包含在劳作合同期限内的特别时期,具有法令约束力,需劳资两边一起恪守,任何一方违反都应承当法令责任。可是,劳资两边,特别是资方往往在试用期上有违法体现。
1、约好试用期过长。有的单位签定了为期1年的劳作合同,却约好试用期为6个月。有的单位规则,试用期三个月,合同一年一订,从外表来看,这种做法无可厚非,试用期包含在劳作合同期内,也经两边洽谈一致,两边都有挑选的地步,但实际上试用期超越了有关规则。
2、随意免除劳作者。有的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在试用期完毕后,以各种理由解雇了招聘人员,由于试用期的薪酬低甚至不发薪酬,这些用人单位实际上是在赚廉价劳作力。例如,一些商场到出售黄金期到来之际很多招聘营业员,等黄金期过了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雇,房地产公司和广告公司在用人之际,也会运用“试用期”的幌子运用廉价劳作力。一些从事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的出售公司借设办事处之名,以高薪招聘“市场部司理”或“业务司理”,引来很多的应聘者,有的人十分困难熬够试用期,公司却托言查核不过关,一纸告诉让其走人,应聘者也是当了一回廉价劳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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