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当地税务局,住所地鹤壁市长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辛玉红,该局局长。
托付署理人李庄福,河南通奥律师事务所律师,署理权限:代为供认、抛弃、改变诉讼恳求,进行宽和,提起上诉。
被告李安林,别号李喜林,男,1965年元月8日出世,汉族,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鹿楼村乡民,住该村。
被告李秋林,别号李百顺,男,1963年9月9日出世,汉族,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鹿楼村乡民,住该村。
第三人鹤壁市鹿楼乡鹿楼村乡民委员会,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鹿楼村。
法定代表人司泽民,该乡民委员会主任。
托付署理人司克益,河南通奥律师事务所律师,署理权限:代为供认、改变、抛弃诉讼恳求,进行宽和,提起上诉。
原告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当地税务局(下称山城区地税局)与被告李安林、李秋林、第三人鹤壁市鹿楼乡鹿楼乡民委员会(下称鹿楼村)房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1月5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托付署理人李庄福、被告李安林、李秋林、第三人托付署理人司克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地税局诉称,2002年2月,原、被告口头达到购房意向,被告拟购原告位于鹤壁市长风南路八矿铁道北侧的原鹿楼地税所办公楼,两边议定房价为38万元,被告先预付15万元,两边正式签定买卖合同后,被告将余款付清。2002年5月3日被告未经原告赞同,强行搬入原告拟出售的房子,经原告屡次敦促,被告既不与原告签定房子买卖合同补齐房价,又拒不腾房,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房子
所有权,故恳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从侵吞的房子中搬出,将该房交还原告。
被告李安林辩称,2002年我与李秋林一同向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辛玉红局长洽谈购买原告位于长风南路八矿铁道北侧原鹿楼地税所办公楼,议定价格18万元,我仅是中间人而不是购买房子人,购房人是李秋林,因而原告不该申述我为被告。
被告李秋林辩称,2002年2月我与李安林一同找辛局长洽谈购买原鹿楼地税所的办公楼,洽谈价格是18万元,该高楼我是购买人,并已向原告交纳房款15万元。
第三人鹿楼村陈说,原鹿楼地税所办公楼是原告出资建盖的高楼,但该高楼的产权人是鹿楼村,因而原、被告之间的房子买卖行为是无效的,原告应将该高楼交给鹿楼村。
原告对其建议的现实及诉请提交了下列依据
1、2001年3月12日鹤壁市人民政府颁布的NO.012772号《鹤壁市
房产所有权证》,载明:“所有权人:鹤壁市鹿楼乡鹿楼村乡民委员会,房子位于:长风南路,总建筑面积660.71m2,层次2,结构混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