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驰名商标及谁有权认定驰名商标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22 00:31浏览量:1600
跟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胶葛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的 颁布实施,具有商标胶葛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成为著名商标的确认主体之一。由此在我国现行的法令体系中,依法行使著名商标确认权的主体,由本来的国家商标行政 主管部门单一确认制转为多元化检查。在当时的局势下,著名商标确认主体的上述改变会对我国的著名商标确认及保护作业带来怎样的影响,怎么更好、更合理的配 置、运用现有的行政、司法资源是一个值得讨论的新问题。笔者企图经过本文对上述问题加以粗浅的剖析和讨论,以达抛砖引玉,与同行一起沟通之意图。
一、著名商标及其确认
著名商标一般是指在商场上享有较高名誉,并为相关大众所熟知的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3条 的规则,著名商标能够分为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和未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两种,并且上述两种著名商标的保护规模也各不相同。未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一般 是指国外的著名商标,其保护规模依据我国与商标持有人所在国之间签定的多边或双边协议而确认,其保护规模在于制止别人就相同或相似产品或服务领域内以复 制、摹仿或翻译的方法请求商标注册及运用上述商标。相对于我国法令对非注册商标不予保护的情况,该类著名商标的制止权规模相当于对国内注册商标的保护范 围。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在注册商标保护规模的基础上,将制止权的规模扩大到不相同或不相相似的产品或服务。由此能够看出,著名商标的保护规模均较非注册 商标或注册商标的保护规模广泛得多,著名商标在经济领域所具有的商场优势和法令地位是一般商标或注册商标所无法比拟的。人们为获得著名商标,就要发明著名 商标所应具有的信誉度和知名度,要从事很多杂乱的经营活动,更需要在较长的期间内为此投入很多的人、财、物力,使著名商标具有更高的内涵价值和开展前景。 因而,人们现已将著名商标作为本身开展过程中不行短少的最重要的财产权和工业产权之一加以精心的运用和保护。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