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女)与王某(男)于2008年3月成婚,2009年4月生下一男孩王某某,为照料小孩张某从单位辞去职务,张某忧虑自己辞去职务后今后日子没有确保,遂要求王某出具一份确保书,确保书中写明若因男方的差错而导致离婚,则男方自愿抛弃全部产业,
净身出户,而且抛弃小孩的
抚养权,王某考虑后赞同了张某的要求写下具有以上内容的确保书,2014年7月由于王某外遇,张某要求离婚并依照确保书中的要求净身出户,抛弃孩子的抚养权,王某赞同离婚,但不供认确保书的效能,张某向法院申述,恳求法院对确保书的效能予以认可。
【分析】
笔者以为,确保书中对夫妻共同产业的处置是具有法令效能,但对
小孩抚养权的约好则不具有法令效能。理由如下:
一、确保书具有法令效能有必要满意三个条件:
1、确保书是一方实在的意思表明;
2、确保书的内容没有违背法令法规的相关规则;
3、确保书的内容没有违背公序良俗准则。
二、关于确保书中关于产业条款的约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则“夫妻两边能够约好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的权属进行约好,可是其约好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由此看来,当事人一方在确保书中约好有“净身出户”的条款也并非全都为法令所制止。在上述案子中,确保书是通过王某考虑后赞同签署的,是他的实在意思表明,且对产业的归属有清晰的约好,没有违背公序良俗,那该条款就可视为夫妻两边对其所属产业的约好。因而,这部分关于离婚产业处置的许诺,应当具有法令效能,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予以确定。可是,若书写该产业处置条款的当事人有根据证明其在做出该意思表明时有被钳制等景象,根据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正准则,该条款亦属可吊销景象。
三、确保书中“自愿抛弃孩子抚养权”的许诺条款,是否合法有用,遭到法令保护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笔者拥护自愿抛弃孩子抚养权不具有法令效能这一种说法。婚姻联系具有人身联系,不同于仅限于调整产业联系的《合同法》所说的合同联系。抛弃抚养权的许诺并不违背法令的制止性规则,但由于《婚姻法》并未赋予婚姻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外的其他阶段能够对离婚后
子女抚养权进行洽谈或作出单独许诺的权力。笔者以为对孩子的抚养权既是权力也是责任,就像公民的受教育权相同,不能被掠夺,但也不能抛弃,因而该确保书关于自愿抛弃孩子抚养权的条款不具有法令效能。
综上所述,法院在审理中对确保书中关于产业的约好的法令效能予以确定,对自愿抛弃孩子抚养权的约好不予确定,不过该约好能够作为决议孩子
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阅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