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
依据现行专利法,专利侵权行为的详细形状可分为:
(一)未经答应施行别人专利行为。
这类专利侵权行为有必要满意两个条件:未经权利人答应和以生产经营为意图。
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则,包含以下3种详细方式:制作、运用、承诺出售、出售或进口别人创造专利产品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运用别人专利办法以及运用、承诺出售、出售或进口按照该办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制作、出售或进口别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假充别人专利行为。
这类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损害专利权人的符号权。
依据专利法施行细则(2001)第八十四条规则,包含以下4种详细方式:未经答应,在其制作或许出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示别人的专利号;未经答应,在广告或许其他宣传材料中运用别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触及的技能误认为是别人的专利技能;未经答应,在合同中运用别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触及的技能误认为是别人的专利技能;假造或许变造别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许专利申请文件。
(三)以非专利产品假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办法假充专利办法。
依据专利法五十九条的规则,这类行为需求承当一般的民事侵权职责,由办理专利作业的部分责令改正并予公平,可予以处分。
(四)除法律明确规则之外,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还存在两种侵权行为:
过错假充,即指行为人原意是假充专利,随意臆造一个专利号,而可巧与或人获得的某项专利的专利号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即便该行为无假充成心,但其行为成果依然构成了假充别人专利。反向假充,即指行为人将合法获得的别人专利产品,注上自己的专利号予以出售,这种行为明显不行成“假充别人专利”,但事实上损害了合法专利权人的符号权,仍是一种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当民事职责。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