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地域管辖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25 20:46浏览量:2441

地域统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子的分工和权限,分为一般地域统辖和特别地域统辖。
1.一般地域统辖
一般地域统辖是指以开始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来确认人民法院对行政案子的统辖,适用于一般行政案子。包含两种状况:(1)行政案子由开始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这是地域统辖的准则规则。但凡原告直接向法院申述的案子或许请求复议但复议机关作出保持决议,原告不服复议机关的决议而向法院申述的案子,均由开始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2)行政案子能够由开始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也能够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统辖。这是地域统辖的特别规则。它适用于通过复议而由复议机关改动了原详细行政行为的案子。根据司法解释规则,复议决议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的状况: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所确认的首要现实和根据的;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标准根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吊销、部分吊销或许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2.特别地域统辖
特别地域统辖是指以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所在地来确认人民法院对行政案子的统辖。包含两种状况:(1)对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申述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许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被告所在地,是指被诉行政机关首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原告所在地,是指原告的户籍所在地、常常寓居地和被约束人身自由地。其间的常常寓居地,是指公民脱离户籍所在地起至诉讼时已接连寓居满1年以上的当地,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当地在外。(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不动产是指其方位不能移动或许移动后将改动或损失其功能、价值、用处的产业,如土地及其附着物。这类案子包含因不动产使用权、一切权属发作胶葛的行政案子或许因建筑物的撤除、改建、扩建而发作胶葛的行政案子。
3.一起地域统辖
一起地域统辖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子均有统辖权,原告能够挑选其间任何一个法院申述。根据规则,一起地域统辖包含三种状况:(1)通过复议的案子,复议机关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的,由开始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许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一起统辖。(2)对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子,由原告所在地或许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一起统辖。(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案子,如该不动产触及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统辖,由该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一起统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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