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08 11:41浏览量:15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实施法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实施法令》现已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总理 温家宝
二00八年九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以下简称劳作合同法),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作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安排,应当采纳办法,推进劳作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作联系的调和。
第三条 依法树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安排和基金会,归于劳作合同法规则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作合同的缔结
第四条 劳作合同法规则的用人单位树立的分支机构,依法获得营业执照或许挂号证书的,能够作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未依法获得营业执照或许挂号证书的,受用人单位托付能够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告诉后,劳作者不与用人单位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告诉劳作者停止劳作联系,无需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可是应当依法向劳作者付出其实际作业时刻的劳作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则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的薪酬,并与劳作者补订书面劳作合同;劳作者不与用人单位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告诉劳作者停止劳作联系,并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则付出经济补偿。
前款规则的用人单位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薪酬的起算时刻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刻为补订书面劳作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则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的薪酬,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现已与劳作者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应当当即与劳作者补订书面劳作合同。
第八条 劳作合同法第七条规则的员工名册,应当包含劳作者名字、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方式、用工开始时刻、劳作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劳作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则的接连作业满10年的开始时刻,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核算,包含劳作合同法实施前的作业年限。
第十条 劳作者非因自己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作业的,劳作者在原用人单位的作业年限兼并核算为新用人单位的作业年限。原用人单位现已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革除、停止劳作合同核算付出经济补偿的作业年限时,不再核算劳作者在原用人单位的作业年限。
第十一条 除劳作者与用人单位洽谈一致的景象外,劳作者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则,提出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对劳作合同的内容,两边应当按照合法、公正、相等自愿、洽谈一致、诚实信用的准则洽谈确认;对洽谈不一致的内容,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则实行。
第十二条 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顿作业困难人员供给的给予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的公益性岗位,其劳作合同不适用劳作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规则以及付出经济补偿的规则。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不得在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则的劳作合同停止景象之外约好其他的劳作合同停止条件。
第十四条 劳作合同实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作者的最低薪酬规范、劳作保护、劳作条件、作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规范等事项,按照劳作合同实行地的有关规则实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范高于劳作合同实行地的有关规范,且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则实行的,从其约好。
第十五条 劳作者在试用期的薪酬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等级低薪酬的80%或许不得低于劳作合同约好薪酬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薪酬规范。
第十六条 劳作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则的训练费用,包含用人单位为了对劳作者进行专业技术训练而付出的有凭据的训练费用、训练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训练发作的用于该劳作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劳作合同期满,可是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按照劳作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则约好的服务期没有到期的,劳作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两边还有约好的,从其约好。
第三章 劳作合同的革除和停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按照劳作合同法规则的条件、程序,劳作者能够与用人单位革除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或许以完结必定作业使命为期限的劳作合同:
(一)劳作者与用人单位洽谈一致的;
(二)劳作者提早30日以书面方式告诉用人单位的;
(三)劳作者在试用期内提早3日告诉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作合同约好供给劳作保护或许劳作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付出劳作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背法令、法规的规则,危害劳作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劳作者在违背实在意思的状况下缔结或许改变劳作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作合同中革除自己的法定职责、扫除劳作者权力的;
(十)用人单位违背法令、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则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要挟或许不合法约束人身自由的手法逼迫劳作者劳作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作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劳作者能够革除劳作合同的其他景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按照劳作合同法规则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能够与劳作者革除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或许以完结必定作业使命为期限的劳作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洽谈一致的;
(二)劳作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选用条件的;
(三)劳作者严峻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作者严峻渎职,假公济私,给用人单位形成严峻危害的;
(五)劳作者一起与其他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对完结本单位的作业使命形成严峻影响,或许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作者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实在意思的状况下缔结或许改变劳作合同的;
(七)劳作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的;
(八)劳作者患病或许非因工挂彩,在规则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业,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作业的;
(九)劳作者不能担任作业,经过训练或许调整作业岗位,仍不能担任作业的;
(十)劳作合同缔结时所根据的客观状况发作严峻改变,致使劳作合同无法实行,经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洽谈,未能就改变劳作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则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作严峻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严峻技术革新或许经营方式调整,经改变劳作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作合同缔结时所根据的客观经济状况发作严峻改变,致使劳作合同无法实行的。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则,挑选额定付出劳作者一个月薪酬革除劳作合同的,其额定付出的薪酬应当按照该劳作者上一个月的薪酬规范确认。
第二十一条 劳作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作合同停止。
第二十二条 以完结必定作业使命为期限的劳作合同因使命完结而停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则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停止工伤员工的劳作合同的,除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则付出经济补偿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则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作业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革除、停止劳作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作合同期限、革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的日期、作业岗位、在本单位的作业年限。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背劳作合同法的规则革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则付出了补偿金的,不再付出经济补偿。补偿金的核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核算。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了服务期,劳作者按照劳作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则革除劳作合同的,不归于违背服务期的约好,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作者付出违约金。
有下列景象之一,用人单位与劳作者革除约好服务期的劳作合同的,劳作者应当按照劳作合同的约好向用人单位付出违约金:
(一)劳作者严峻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作者严峻渎职,假公济私,给用人单位形成严峻危害的;
(三)劳作者一起与其他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对完结本单位的作业使命形成严峻影响,或许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作者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实在意思的状况下缔结或许改变劳作合同的;
(五)劳作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的。
第二十七条 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则的经济补偿的月薪酬按照劳作者应得薪酬核算,包含计时薪酬或许计件薪酬以及奖金、补助和补助等钱银性收入。劳作者在劳作合同革除或许停止前12个月的平均薪酬低于当地最低薪酬规范的,按照当地最低薪酬规范核算。劳作者作业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作业的月数核算平均薪酬。
第四章 劳务差遣特别规则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许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许合伙树立的劳务差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许所属单位差遣劳作者的,归于劳作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则的不得树立的劳务差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劳作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则的职责,保护被差遣劳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劳务差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方式招用被差遣劳作者。
第三十一条 劳务差遣单位或许被差遣劳作者依法革除、停止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则实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务差遣单位违法革除或许停止被差遣劳作者的劳作合同的,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
第五章 法津职责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背劳作合同法有关树立员工名册规则的,由劳作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作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按照劳作合同法的规则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的薪酬或许应当向劳作者付出补偿金而未付出的,劳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付出。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背劳作合同法和本法令有关劳务差遣规则的,由劳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以每位被差遣劳作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规范处以罚款;给被差遣劳作者形成危害的,劳务差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违背劳作合同法和本法令的行为的投诉、告发,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劳作行政部门按照《劳作保证督查法令》的规则处理。
第三十七条 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因缔结、实行、改变、革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发作争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争议调停仲裁法》的规则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法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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