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31 01:35浏览量:296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端处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保证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医疗单位的作业次序,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医疗单位、私家医疗院所和个别开业医务人员发作医疗事端的处理,均适用《方法》和本细则。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在京医疗护理当地病员发作的医疗事端,按《方法》和本细则处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医疗事端,是指《方法》中规则的在医治作业中,因医务人员医治过错,直接形成病员逝世、残废、安排器官损害导致功能障碍的事端。
本细则所称医务人员是指通过查核和卫生行政机关同意或供认,获得相应资历的各级卫生技能人员,(含个别开业医务人员和村庄医生,下同),以及医院指使的办理和后勤服务人员。
第四条 归于《方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则的景象、迟发性疾病忽然发作形成不良后果的;
一、 在对首要病症的医治过程中,病员潜在性、迟发性疾病忽然发作形成不良后果的;
二、 住院病员神志清醒,发作自伤、自杀的;
三、 住院精神患者在正确医疗过程中发作的难以防备的自伤、自杀或损伤别人的。
第二章 医疗事端的分类与等级
第五条 医疗事端分为责任事端和技能事端。
责任事端是医务人员因违背规章准则、医治护理惯例等渎职行为所形成的的事端。有下列行为之一,形成严重后果的,为责任事端:
一、 擅离职守对急、危重患者托故推诿延迟,贻误诊治和抢救机遇;行为之一,形成严重后果的,为责任事端。
二、 诊治中遇到明知杂乱疑难问题,不请示或不履行上级医生的辅导,擅自处理;或在抢救危重患者时,上级医生接到下级医生陈述的不及时处理;
三、 手术医治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留传异物在病员体内的,麻醉方法、部位、药品剂量过错,麻醉过程中不仔细调查病况改变;
四、 因不恪守操作规程、不查对而形成错发、错配、错用药物,或违背药物配伍忌讳,或不按规则做药物过敏实验;
五、 护理中不按规则交接班,不恪守医嘱,不严格履行查对等准则,违背操作规程。
六、 不仔细履行消毒阻隔准则和无菌技能操作规程,供给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
七、 查验病理放射等技能诊查中,丢掉或弄错规范本的,拍错部位,配错血;漏报、错报、迟报成果及违背规章准则与操作规程延误医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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