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07 11:52浏览量:848

漕泾镇53岁乡民徐某,单身,无子女。2007年6月因病住院治疗,先后三家医院均确诊为肝癌,并奉告一般情况下生命期为三个月左右。他原住宅拆迁后,在漕泾镇区购买60平方米商品房一套。住院期间,徐某外甥王某给予其的照料比较周到,考虑到病况及后事,徐某恳求漕泾司法所给予处理抚养的相关法令手续。漕泾司法所联系了公证处,约好时刻去医院现场处理了“遗赠抚养”公证,依照公证内容,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及今后的日子和后事的费用悉数由其外甥王某承当,徐某过世后其名下的住宅归王某一切。徐某在医院住了三个月出院,谁知一年半后,徐某仍健在,并且各项体症尚好。依照公证文书,王某付出了徐某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及日子费合计5万多元。现在王某觉得担负较重,对徐某的日子费付出也不及时了,关怀照料也不周到了。为此,徐某向漕泾司法所、镇调委会提出申请,要求王某按公证协议实行。漕泾司法所、镇调委会在安排两边当事人洽谈过程中,明确指出,两边达到的经公证,是收效的法令文书,两边有必要实行。经调停,两边在原有协议的基础上,签订了补充协议,王某每月16日给付徐某400元日子费,缺乏部分由漕泾镇民政及村委给予恰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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