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失踪离婚起诉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03 03:10浏览量:1689
夫妻中一方失踪了,没有任何的下落,亲属、朋友、同学等怎样联络都联络不到,在持久寻觅下爱人也失掉耐性了,在找不到的状况下就会去法院申述离婚要求完结两人的联系。下面听讼网小编为你介绍一方失踪离婚申述书。
一方失踪离婚申述书
原告:XX,男,1970年12月24生,汉族,无业,住XXXXX
被告:XXX,女,1972年06月11生,汉族,无业,住XXXXX(现下落不明)
诉讼请求:
(一)判定原告与被告免除婚姻联系;
(二)婚生子由原告抚育;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9月22日挂号成婚,婚后育有一子名字XXX,无夫妻共同财产。2005年2月被告与原告因发生争执,被告趁原告外出打工期间变买家里的资产后连同原告与自已的成婚证同时带上单身离家出走,这以后原告屡次探问被告下落无果,至今石沉大海。被告与原告的婚生子李建红一向与原告日子,从小到大一向由原告爸爸妈妈携养,而被告从未关怀和照料儿子的日子,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坚持现状,持续由原告抚育为宜。因为被告人这种遗弃家庭的行为,严峻的侵害了被告人身心和合法权益,这段婚姻无义再持续,原告与被告也再无爱情可言,故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规则诉至贵院要求免除婚姻联系,并请求法院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视点考虑,将婚生子李某判归原告抚育。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2015年12月13日
附:1、本状副本一份
2、成婚证明一份、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分家二年以上依据资料一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2条规则,夫妻一方脱离住所地超越一年,另一方申述离婚的案子,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夫妻两边脱离住所地超越一年,一方申述离婚的案子,由被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没有常常寓居地的,由原告申述时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以上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常常寓居地,是指公民脱离住所地至申述时已接连寓居一年以上的当地,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当地在外。
两边均脱离住所地超越一年,现在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应当适用上述第12条的规则,但应当区别两种状况:一是假如一方已在现寓居地住满一年以上,则另一方应当在一方常常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申述离婚;
二是假如一方与另一方分家后,在其现寓居地未满一年,则应视其没有常常寓居地,那么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向另一方所常常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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