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办理规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办理,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运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办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运营办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建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则请求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获得
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运营事务。
第四条 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担任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办理工作;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办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运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子修建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许累计完结与此适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接连5年修建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子修建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许完结与此适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修建、结构、财政、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办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间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办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政、计算等事务担任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所出售中实行了《住所质量保证书》和《住所运用说明书》准则;
9.未发生过严重工程质量
事故(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运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子修建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许累计完结与此适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接连3年修建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子修建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许完结与此适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修建、结构、财政、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办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间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办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政、计算等事务担任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所出售中实行了《住所质量保证书》和《住所运用说明书》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