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01 05:49浏览量:2312
案情回放
2003年5月30日,三菱铅笔株式会社向专利局申请了一项名称为“圆珠笔”的外观规划专利,2004年1月7日取得授权,分类号为19-06类:用于写字、绘图、绘画、雕塑、雕琢和其他工艺技术的资料和器械。2006年1月20日,三菱铅笔株式会社指控真彩公司、乐美公司制作、出售的“真彩尖锋911a”按动中性笔、“真彩锐锋3051”中性笔侵略其外观规划专利权。
一审法院以为,三菱铅笔株式会社的“圆珠笔”的外观规划专利产品为19-06类,与真彩公司制作、乐美公司和抱负文仪中心出售的“真彩尖锋911a”按动中性笔产品和“真彩锐锋3051”中性笔产品归于同类产品。与三菱铅笔株式会社的专利产品比较,“真彩尖锋911a”按动中性笔主要是在笔夹部选用细长的大椭圆环,大椭圆环上有一小型椭圆板的规划与三菱铅笔株式会社的专利产品存在相似要素,但全体调查两者的外观存有较大不同。两者在按压棒、笔身部、握持部和笔尖部都有不同规划,即便在存有相似要素的笔夹部也有不同规划,细长的小椭圆形镂空孔的规划改变了笔夹部大椭圆环和小椭圆板的组合份额。归纳以上要素,被控侵权产品在全体上产生了与专利产品较显着的差异。故被控侵权产品与三菱铅笔株式会社的专利产品选用的是不相同也不相相似的规划。“真彩锐锋3051”中性笔产品相同不能被认定为是与三菱铅笔株式会社涉案专利产品外观相同或附近似的产品。特别是该种产品在笔身部选用的五颜六色条纹图画与涉案专利产品在视觉上产生了较大差异。
一审法院判定:驳回三菱铅笔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以为,“真彩尖锋911a”按动中性笔、“锐锋3051”中性笔产品的全体形状、笔夹部分细长的大椭圆环及小椭圆板的规划、笔身部与握持部的份额规划、握持部稍粗于笔身部的规划、握持部分的圆点散布规划与本专利根本相同。尽管被控侵权产品在笔夹部上增加了细长的小椭圆形镂空孔、把笔尖部改为润滑锥形,无细长的椭圆形的凹进图画、将笔身、按压棒改为不透明等,但这些差异均归于细微不同,故被控侵权产品与三菱铅笔株式会社的专利产品是附近似的外观规划。
二审法院终审判定:吊销一审判定;真彩公司、乐美公司当即中止出产、出售“真彩尖锋911a”按动中性笔、“锐锋3051”中性笔产品;抱负文仪中心当即中止出售侵略三菱铅笔株式会社享有的第03349116.x号外观规划专利权的“真彩尖锋911a”按动中性笔产品;自本判定收效之日十日内,真彩公司、乐美公司连带补偿三菱铅笔株式会社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销人民币十万元;驳回三菱铅笔株式会社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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