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的抚养归属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20 00:57浏览量:963
男友事故逝世后,已怀孕的女子向法院申述,为腹中胎儿索赔约2万元抚育费。11月26日,市二中院终审驳回了孕妈妈的诉讼恳求。
据介绍,上一年3月20日19时许,在万州孙家镇,魏某驾驭摩托在公路上行进,被后边一辆满载煤炭的大卡车抵触,魏某事故逝世。魏某死前两个月与女友秦某举办了婚礼,未拿结婚证。魏某逝世时,女友已有身孕。尔后不久,秦某与魏某的爸爸妈妈将车主告上万州区法院,要求卡车方补偿17万余元,其间包含近2万元的遗腹子抚育费。
法院一审时,以为秦某腹中胎儿已有5个月,虽未出世,但其出世后必然会发生抚育费用。因而,法院判定补偿约2万元。卡车方上诉到市二中院,市二中院审理以为,尽管胎儿出世后会发生抚育费用,但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世”,秦某为胎儿索赔抚育费,违反法律规定。26日,法院二审作出判定,驳回了秦某索赔抚育费的恳求。但在判定书中标明,尽管胎儿还不具有民事权利,但事故职责方应当对胎儿将来出世后的生活费承当补偿职责。
据了解,终审宣判前,秦某的胎儿已出世。法院在终审判定中奉告,秦某能够以婴儿的名义另行申述,索赔抚育费,秦某能够婴儿监护人的身份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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