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承当原告一切的
医疗费;
2、判令被告
补偿原告误工费、住院膳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日子补助费、残疾用具费、被抚养人日子费、
交通费、住宿费、精力危害抚慰金、一次性经济补偿合计 元;
3、判令被告承当本案诉讼费用。
现实和理由:
原告1993年6月因膝部肿胀到被告处就诊,被告确诊为类风湿性关节炎,并开具处方强的松片进行长时间医治。原告遵医嘱服用,病症非但未愈且日薄西山。期间一直在被告处诊治(见病历)。
2007年4月10日本来再次来被告处就诊,被告将原告收治入院,经查看,原告双侧股骨头无菌性坏死,需求进行行股骨头置换术(被告主张同时进行膝关节人工置换术)。
2007年4月23日,被告为原告进行“左膝、髋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术后,因原告创伤重复渗血,又于2007年5月2日和5月14日进行了两次左膝关节血肿铲除术。
后因创面显露,简直无愈合或许,才引起被告留意,7月8日被告安排专家会诊,确诊原告为血友病,并在弥补凝血因子后,于2007年7月9日对原告进行了左膝上肢截肢术。
原告以为,被告在医治中存在如下差错:
1、初诊为类风湿性关节炎系彻底过错,致使原告延误医治;
2、被告确诊过错,并让原告长时间服用副作用较大的强的松片,导致原告股骨头坏死;
3、术前查看过错,进行了本不该在其时进行(或应在采纳相关办法后才进行)的手术;
4、术中、术后屡次输血并例行血检,但被告因忽略仍未查看出原告的血友病;
5、左膝、髋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原告创伤愈合欠好,并先后两次呈现严峻的血肿,期间还发作溶血反响一次,被告仅作外表处理(即作根本的血肿铲除术),未及时查明血肿的原因,导致创面显露,无法愈合,只得挑选截肢;
6、从确诊血友病后的截肢术状况揣度,假如被告即早确诊,并采纳有用办法(如截肢术前弥补凝血因子),从原告其时的身体状况来看,如非外部原因所形成的,不至于需求截肢,且彻底可以康复正常(与被告术前许诺共同)。
综上所述,被告在对原告进行医治的过程中,极端不负责任,违背医疗惯例和规范,导致医治机遇再三错失,终究无法挽回,形成原告被截肢的严峻后果。依照《人体损害残疾程度判定规范(试行)》的规则,原告构成五级伤残(经武汉爱民医院司法判定处判定)。
原告年仅31岁,未婚,上有垂暮的爸爸妈妈,现损失部分日子自理才能,无法从事本来的作业,更无才能赡养爸爸妈妈,身心遭受了巨大的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