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的限制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19 21:52浏览量:2813
 1.劳务差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则建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2.劳务差遣单位应当与被差遣劳动者缔结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付出劳动酬劳;被差遣劳动者在无作业期间,劳务差遣单位应当依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则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付出酬劳。
3.劳务差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差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4.劳务差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许代替性的作业岗位上施行。
5.用人单位不得建立劳务差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许所属单位差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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