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否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5-03 22:04浏览量:2802
王、张、李三人原均是某米厂的工人,1997年米厂改制,将其财物以140万元出售给了该厂原法定代表人蒋某。后蒋某以受让的财物另行成立了米面厂,并依据改制协议的约好承受了原企业的部分工人,所承受工人工龄接连核算,王、张、李亦转入米面厂作业,两边另行签定了为期五年的劳作合同。合同期满,米面厂决议与王、张、李均停止劳作合同联系,王、张、李则以自己已接连作业十年以上要求与米面厂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为此两边发作胶葛。经和谐无果,王、张、李经劳作裁定后提起诉讼,要求与米面厂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王、张、李的诉讼请求。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二十条规则“劳作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结必定作业为期限。劳作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接连作业十年以上的,当事人两边赞同接连劳作合同的,假如劳作者提出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应当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依据劳作法的此条规则,劳作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十年的,假如两边均赞同持续签定劳作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签定后,只需不出现法令、法规规则的或许两边在合同中约好的免除劳作合同的事项,劳作合同就不能免除。    实践中有此人误认为,只需在同一用人单位接连作业十年以上,单位就必须与自己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这种知道忽视了“劳作者和用人单位两边赞同接连签定合同”这一条件。实际上若用人单位不赞同续签劳作合同,不论劳作者在用人单位实际作业了多少时刻,用人单位均能够停止劳作合同。王、张、李虽然在米厂及米面厂接连作业了十多年,但其单方面要求与用人单位签定劳作合同,而米面厂已决议不再与他们续签劳作合同,人民法院当然不能支撑王、张、李的诉讼要求。    值得阐明的还有一种状况是,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与契合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作者签定了有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合同实行过程中契合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作者提出要求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此种状况当怎么处理呢?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则“依据劳作法第二十条的规则,用人单位应当与劳作者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而未签定的,人民法院能够视为两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作联系,并以原劳作合同确认两边权利义务联系”。依据此条的规则,发作前述状况时,劳作者有权要求将有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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